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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醫務委員會前年在一次有關女西醫的紀律研訊裁決,引爆一場在醫學界醞釀多年的權力鬥爭。當年有10名醫委會成員要求覆核裁決,惟時任醫委會主席麥列菲菲以只有負責是次研訊的委員才有權提出覆核為由拒絕,成員認為有必要釐清醫委會的權力範圍,故以全港最大醫生組織香港醫學會的名義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開審。
促釐清醫委會權力範圍
本案爭議點在於《醫生註冊條例》第21(4B)條的解釋,條例指「醫務委員會在一宗紀律研訊結束14日內,可主動覆核在該研訊中作出的任何決定或命令」。被告醫委會一方認為當中「醫務委員會」是指紀律研訊小組,但原訴醫學會一方則認為是全體28名醫委會成員。
爭拗提出聆訊覆核人數
原訴一方指出,相關覆核決定影響重大,理應由整個醫委會共同決定,確保能以「新的目光」審視錯處。被告一方指出,若要由全體委員作覆核決定,出席人數最少要達13人,當中可能僅部分人聽過相關紀律研訊,認為這並非立例原意。原訴反駁指出,現今科技發達,部分成員甚至毋須親身出席也能參與會議。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70/12】
促釐清醫委會權力範圍
本案爭議點在於《醫生註冊條例》第21(4B)條的解釋,條例指「醫務委員會在一宗紀律研訊結束14日內,可主動覆核在該研訊中作出的任何決定或命令」。被告醫委會一方認為當中「醫務委員會」是指紀律研訊小組,但原訴醫學會一方則認為是全體28名醫委會成員。
爭拗提出聆訊覆核人數
原訴一方指出,相關覆核決定影響重大,理應由整個醫委會共同決定,確保能以「新的目光」審視錯處。被告一方指出,若要由全體委員作覆核決定,出席人數最少要達13人,當中可能僅部分人聽過相關紀律研訊,認為這並非立例原意。原訴反駁指出,現今科技發達,部分成員甚至毋須親身出席也能參與會議。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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