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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屋宇署有「特別程序」處理高官、議員等名人物業僭建,藉此消除社會對名人僭建有特權的質疑,不過,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屋宇署執行的情况,發現不少名人僭建確有其事之後,屋宇署並未切實跟進,僭建物逾年後仍然原封不動等,執法延誤依舊;此外,檢視相關個案處理延誤,不涉及屋宇署人手,而是反映署方管理有問題,折射出公務體系形式主義、得過且過的通病。
名人僭建屬實
屋宇署未確切跟進
2011年4月,申訴專員公署發表新界村屋與丁屋僭建的調查報告,反映情况嚴重之後,傳媒陸續揭發不少名人的物業或居所也有僭建,其中前任特首曾蔭權名下物業、主管土地房屋政策的孫明揚局長的居所,都有僭建物。由於高官、議員等名人紛紛成為「僭建戶」,社會上有人質疑因為他們身分顯赫,獲寬鬆對待。當時負責領導屋宇署的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促成屋宇署內部建立特別程序,優先處理名人物業居所的僭建物,並盡量與傳媒配合,提供資料,以消除公衆的疑慮。
這個安排十分恰當,因為名人僭建是事實存在,公衆疑慮是真實問題。林鄭月娥促成的「特別程序」處理,實際上只有一點特別,就是「優先跟進」,對傳媒揭發或被舉報的名人僭建,屋宇署人員須於當日或最遲在3日內到場視察及調查,另外要向傳媒披露調查進度和結果,至於「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原則,名人與其他市民同等看待,屋宇署對名人不會特別嚴厲或寬鬆。這個「特別程序」,簡易可行,屋宇署若認真看待,不難實踐,從而驗證執法不徇私,只是,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結果,屋宇署未能做到「特別程序」的預期效果。
適用「特別程序」的僭建個案,包括涉及特首、司長、局長、問責官員、常任秘書長和部門首長等高官,另外是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和對社會有影響力人物等;兩年多來,名人僭建個案有46宗,並不太多,只要屋宇署在內部安排,由專人負責跟進,不難收到效果。申訴專員公署發現46宗個案之中,29宗由於業主自行拆除僭建物等原因,已經結案,其他17宗個案,屋宇署「優先跟進」確定有僭建物,只是其後的跟進行動,屋宇署無調適配合。
申訴專員公署報告顯示審視過15宗名人僭建個案,發現有9宗處理延誤。包括:屋宇署確定僭建物之後,逾半年未給業主發出勸喻信(2宗);勸喻信期滿業主未拆僭建物,屋宇署逾1年後沒有發出清拆令(6宗);業主在清拆令期滿未拆僭建物,屋宇署逾半年甚至1年後沒有向業主發出警告信(2宗);屋宇署發出警告信約8星期後,才向僭建業主提出檢控(1宗)。這些情况,顯示名人僭建在屋宇署「優先跟進」之後,重回其原來處理僭建物的軌迹,慣常地延誤。
「特別程序」未有效執行
關乎屋署首長無認真體待
每一宗僭建物(不論是名人個案與否),各有不同情况,都需要時間處理,屋宇署須優先處理僭建物的數量,也十分龐大,不過,由於名人僭建物有「特別程序」處理,扯高了公衆的期望,對跟進行動自然特別關注。從延誤情况看來,名人僭建個案總數不過46宗,屋宇署未能妥善處理,問題不在人手不足,在於部門首長是否以「特別」取態體待;另外,兩年多以來,屋宇署就「特別程序」仍未制定指引文件,讓前線人員知所遵行,反映部門首長對此事重視不足,因此,名人僭建留人口實,是管理有問題所致。
「特別程序」並非要求嚴打名人僭建,只要求屋宇署優先跟進,之後按既定程序處理,並向公衆交代進度;所以,只要屋宇署按原有程序處理,例如需時多久等,一視同仁地按序跟進,就已經合乎要求,只是屋宇署連既定程序也未能完成。有關官員的表現,未能貫徹「特別程序」原意,也未能符合公衆的期望。
名人僭建除非規模特大或涉及誠信問題,否則並非什麼大不了的事,當日林鄭月娥促成屋宇署以「特別程序」處理,主要是從社會效應考慮,讓公衆知道名人並無僭建特權,藉此堵塞悠悠之口。林鄭月娥為領導官員,此乃政治智慧的表現,只是即使切合需要、操作可行的措施,落到公務體系這個大醬缸,「特別程序」最終仍然淪為表面文章,公務體系的形式主義、得過且過、敷衍塞責等通病,在屋宇署處理名人僭建此事上,充分顯現出來。納稅人對此,極其無奈。
歡迎回應 [email protected]
名人僭建屬實
屋宇署未確切跟進
2011年4月,申訴專員公署發表新界村屋與丁屋僭建的調查報告,反映情况嚴重之後,傳媒陸續揭發不少名人的物業或居所也有僭建,其中前任特首曾蔭權名下物業、主管土地房屋政策的孫明揚局長的居所,都有僭建物。由於高官、議員等名人紛紛成為「僭建戶」,社會上有人質疑因為他們身分顯赫,獲寬鬆對待。當時負責領導屋宇署的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促成屋宇署內部建立特別程序,優先處理名人物業居所的僭建物,並盡量與傳媒配合,提供資料,以消除公衆的疑慮。
這個安排十分恰當,因為名人僭建是事實存在,公衆疑慮是真實問題。林鄭月娥促成的「特別程序」處理,實際上只有一點特別,就是「優先跟進」,對傳媒揭發或被舉報的名人僭建,屋宇署人員須於當日或最遲在3日內到場視察及調查,另外要向傳媒披露調查進度和結果,至於「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原則,名人與其他市民同等看待,屋宇署對名人不會特別嚴厲或寬鬆。這個「特別程序」,簡易可行,屋宇署若認真看待,不難實踐,從而驗證執法不徇私,只是,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結果,屋宇署未能做到「特別程序」的預期效果。
適用「特別程序」的僭建個案,包括涉及特首、司長、局長、問責官員、常任秘書長和部門首長等高官,另外是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和對社會有影響力人物等;兩年多來,名人僭建個案有46宗,並不太多,只要屋宇署在內部安排,由專人負責跟進,不難收到效果。申訴專員公署發現46宗個案之中,29宗由於業主自行拆除僭建物等原因,已經結案,其他17宗個案,屋宇署「優先跟進」確定有僭建物,只是其後的跟進行動,屋宇署無調適配合。
申訴專員公署報告顯示審視過15宗名人僭建個案,發現有9宗處理延誤。包括:屋宇署確定僭建物之後,逾半年未給業主發出勸喻信(2宗);勸喻信期滿業主未拆僭建物,屋宇署逾1年後沒有發出清拆令(6宗);業主在清拆令期滿未拆僭建物,屋宇署逾半年甚至1年後沒有向業主發出警告信(2宗);屋宇署發出警告信約8星期後,才向僭建業主提出檢控(1宗)。這些情况,顯示名人僭建在屋宇署「優先跟進」之後,重回其原來處理僭建物的軌迹,慣常地延誤。
「特別程序」未有效執行
關乎屋署首長無認真體待
每一宗僭建物(不論是名人個案與否),各有不同情况,都需要時間處理,屋宇署須優先處理僭建物的數量,也十分龐大,不過,由於名人僭建物有「特別程序」處理,扯高了公衆的期望,對跟進行動自然特別關注。從延誤情况看來,名人僭建個案總數不過46宗,屋宇署未能妥善處理,問題不在人手不足,在於部門首長是否以「特別」取態體待;另外,兩年多以來,屋宇署就「特別程序」仍未制定指引文件,讓前線人員知所遵行,反映部門首長對此事重視不足,因此,名人僭建留人口實,是管理有問題所致。
「特別程序」並非要求嚴打名人僭建,只要求屋宇署優先跟進,之後按既定程序處理,並向公衆交代進度;所以,只要屋宇署按原有程序處理,例如需時多久等,一視同仁地按序跟進,就已經合乎要求,只是屋宇署連既定程序也未能完成。有關官員的表現,未能貫徹「特別程序」原意,也未能符合公衆的期望。
名人僭建除非規模特大或涉及誠信問題,否則並非什麼大不了的事,當日林鄭月娥促成屋宇署以「特別程序」處理,主要是從社會效應考慮,讓公衆知道名人並無僭建特權,藉此堵塞悠悠之口。林鄭月娥為領導官員,此乃政治智慧的表現,只是即使切合需要、操作可行的措施,落到公務體系這個大醬缸,「特別程序」最終仍然淪為表面文章,公務體系的形式主義、得過且過、敷衍塞責等通病,在屋宇署處理名人僭建此事上,充分顯現出來。納稅人對此,極其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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