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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市民對於巴士經常脫班,憋得一肚子氣,不過,運輸署與巴士公司一直強調巴士脫班率不高,而且還提出數據佐證。然則,市民切身經歷與當局的數據,哪一個更能反映巴士服務真象?申訴專員公署(下稱申訴署)的主動調查提供了答案。原來市民與運輸署就巴士脫班的定義,有很大落差,市民認為的4種脫班情况,僅一種與運輸署有交集。運輸署認同的脫班定義,執行起來,讓巴士公司有虛與委蛇應對的空間,最終出現數據上少脫班,現實上脫班多的現象;這種情况絕對不能接受,運輸署要全面正視巴士脫班問題,促使巴士公司履行班次承諾。
運輸署定義脫班
巴士公司有篤數空間
巴士班次正常抑或延誤,與市民息息相關,也最能驗證巴士服務是否達到《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的要求,不過,申訴署調查後發現,對如此重要的巴士服務參考資料,運輸署卻沒有就班次延誤情况及原因做過統計和分析,單靠巴士公司提供的資料來了解有關情况。由受監管者自證達標,若運輸署對此完全信賴,用以審定巴士服務水平,是否恰當值得商榷。
另一個使人難以理解的是巴士脫班定義。根據申訴署調查發現,市民認為巴士脫班的4種情况,僅一種與運輸署有一致認同,就是「某時段出現脫班,整天班次總數不符合規定」才算脫班,其他3種情况都不算,包括「某時段出現脫班,但在其他時段加班,整天班次總數符合規定」、「因應特殊安排,有班次不停某些站,由總站直達中間站」、「巴士到站延誤程度近乎兩班車的相隔時間」,運輸署認為這3種情况不算脫班,市民難以苟同。事實上,整天巴士班次總數符合規定,就不算脫班,形同容許巴士公司篤數,與應該切實提供服務是兩回事,嚴格而言,有自欺欺人之嫌。
據申訴署報告的資料,2012年巴士脫班率,九巴為4.6%、新巴4.7%、城巴3%,特別是乘客最多的九巴在2011年脫班率為8%,2012年明顯回落;若以這些數據衡量,脫班率不嚴重之說,有一定理據,不過,這個「不嚴重」,只放在運輸署認同一種脫班情况來審視,若加上其他3種市民定義的脫班,脫班率肯定高得多。市民日常乘搭巴士的苦惱,實際上就是脫班嚴重的寫照。
鑑於運輸署未能提供巴士行車延誤統計數據,申訴署曾經兩次派員實地觀察,發現延誤班次約佔26%,延誤時間由1至20分鐘不等,大部分(約84%)延誤時間少於5分鐘。另外,申訴署審視了涉及較多投訴的3條巴士線,發現由總站開出的班次,有20%延誤,時間由1至30分鐘不等,其中延誤1至5分鐘的最多,約佔81%。申訴署實地觀察和審視資料的規模有限,肯定未能全面反映巴士延誤和脫班情况,同樣道理,若運輸署沒有全盤統計數據,也沒有資格說巴士脫班不嚴重。
運署應主動探討分析
掌握巴士延誤脫班數據
2012年,已有報道指巴士公司以業界俗稱的「鬼巴」篤數,情况是安排巴士在接近總站附近的中途站開出,直接駛回總站,當作一個全程完整班次。申訴署透露運輸署就此有跟進,據稱至今沒有確實證據證明此事,云云。運輸署不可能持續每天都跟進,也不能排除巴士公司見有傳媒踢爆「鬼巴」操作,暫時偃旗息鼓,致使運輸署查無得着;不過,運輸署只看巴士公司提交的營運資料,又容許整天班次符合規定就不算脫班,這種監察機制和實際操作,讓巴士公司有足夠空間調節班次,使脫班從資料上消失。運輸署若以此判斷巴士延誤、脫班實况,不可能掌握真象。
要改善目前這種情况,有3方面可以做。
(1)運輸署要改變脫班定義,不宜繼續順應巴士公司的技術操作,應以市民的角度定義何謂脫班,以確立脫班的實質意義。
(2)運輸署要改變被動做法,主動就巴士班次延誤、脫班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及相關數據分析,如有需要,應該要求巴士公司提交營運資料時,加入相關數據,使運輸署可以恆常地有效監察和規管。
(3)巴士服務正常理應包括不延誤和不脫班,巴士公司取得專營權時所列舉服務,實際上是對政府和市民的承諾,在運輸署規管不嚴情况下,承諾形同虛設,巴士脫班即使再嚴重,運輸署僅警告了事(過去20年政府只引用過一次《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對違規巴士公司罰款8000元)。政府應該把延誤、脫班納入專營條款,強化規管以外,使之成為巴士公司能否再獲得專營權的考核準則,藉此鞭策巴士公司提供準時、按序的巴士服務。
歡迎回應 [email protected]
運輸署定義脫班
巴士公司有篤數空間
巴士班次正常抑或延誤,與市民息息相關,也最能驗證巴士服務是否達到《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的要求,不過,申訴署調查後發現,對如此重要的巴士服務參考資料,運輸署卻沒有就班次延誤情况及原因做過統計和分析,單靠巴士公司提供的資料來了解有關情况。由受監管者自證達標,若運輸署對此完全信賴,用以審定巴士服務水平,是否恰當值得商榷。
另一個使人難以理解的是巴士脫班定義。根據申訴署調查發現,市民認為巴士脫班的4種情况,僅一種與運輸署有一致認同,就是「某時段出現脫班,整天班次總數不符合規定」才算脫班,其他3種情况都不算,包括「某時段出現脫班,但在其他時段加班,整天班次總數符合規定」、「因應特殊安排,有班次不停某些站,由總站直達中間站」、「巴士到站延誤程度近乎兩班車的相隔時間」,運輸署認為這3種情况不算脫班,市民難以苟同。事實上,整天巴士班次總數符合規定,就不算脫班,形同容許巴士公司篤數,與應該切實提供服務是兩回事,嚴格而言,有自欺欺人之嫌。
據申訴署報告的資料,2012年巴士脫班率,九巴為4.6%、新巴4.7%、城巴3%,特別是乘客最多的九巴在2011年脫班率為8%,2012年明顯回落;若以這些數據衡量,脫班率不嚴重之說,有一定理據,不過,這個「不嚴重」,只放在運輸署認同一種脫班情况來審視,若加上其他3種市民定義的脫班,脫班率肯定高得多。市民日常乘搭巴士的苦惱,實際上就是脫班嚴重的寫照。
鑑於運輸署未能提供巴士行車延誤統計數據,申訴署曾經兩次派員實地觀察,發現延誤班次約佔26%,延誤時間由1至20分鐘不等,大部分(約84%)延誤時間少於5分鐘。另外,申訴署審視了涉及較多投訴的3條巴士線,發現由總站開出的班次,有20%延誤,時間由1至30分鐘不等,其中延誤1至5分鐘的最多,約佔81%。申訴署實地觀察和審視資料的規模有限,肯定未能全面反映巴士延誤和脫班情况,同樣道理,若運輸署沒有全盤統計數據,也沒有資格說巴士脫班不嚴重。
運署應主動探討分析
掌握巴士延誤脫班數據
2012年,已有報道指巴士公司以業界俗稱的「鬼巴」篤數,情况是安排巴士在接近總站附近的中途站開出,直接駛回總站,當作一個全程完整班次。申訴署透露運輸署就此有跟進,據稱至今沒有確實證據證明此事,云云。運輸署不可能持續每天都跟進,也不能排除巴士公司見有傳媒踢爆「鬼巴」操作,暫時偃旗息鼓,致使運輸署查無得着;不過,運輸署只看巴士公司提交的營運資料,又容許整天班次符合規定就不算脫班,這種監察機制和實際操作,讓巴士公司有足夠空間調節班次,使脫班從資料上消失。運輸署若以此判斷巴士延誤、脫班實况,不可能掌握真象。
要改善目前這種情况,有3方面可以做。
(1)運輸署要改變脫班定義,不宜繼續順應巴士公司的技術操作,應以市民的角度定義何謂脫班,以確立脫班的實質意義。
(2)運輸署要改變被動做法,主動就巴士班次延誤、脫班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及相關數據分析,如有需要,應該要求巴士公司提交營運資料時,加入相關數據,使運輸署可以恆常地有效監察和規管。
(3)巴士服務正常理應包括不延誤和不脫班,巴士公司取得專營權時所列舉服務,實際上是對政府和市民的承諾,在運輸署規管不嚴情况下,承諾形同虛設,巴士脫班即使再嚴重,運輸署僅警告了事(過去20年政府只引用過一次《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對違規巴士公司罰款8000元)。政府應該把延誤、脫班納入專營條款,強化規管以外,使之成為巴士公司能否再獲得專營權的考核準則,藉此鞭策巴士公司提供準時、按序的巴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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