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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擬制訂特首任命辦法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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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24日 06:35
2015年04月2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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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消息人士透露,中央計劃在今年內起草制訂《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辦法》,用來規範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特首的任命事宜。消息稱,雖然港澳兩地的《基本法》對於特首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作原則規定並有產生辦法,但對中央政府如何任命特首卻無具體規定,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中央認為有必要對特首的任命程序作出法律性規定,亦符合依法制定的要求,符合《憲法》和基本法。


明報記者

郭榮鏗指無必要 憂「閘上加閘」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稱,沒有需要另外制訂《任命辦法》,基本法已訂明中央對特首有任命權,而此任命權亦是實質的。他擔心,任命辦法是要在基本法外對當選特首提出新要求,反問是否要「閘上加閘」。


他說,就算中央決定不任命選舉出來的特首,也可以由本地立法處理,制訂重選程序,毋須中央另作安排。郭榮鏗下周會隨大律師公會訪京,他說會向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打聽是否有此計劃。


陳弘毅﹕有法規比無法規好

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陳弘毅則說沒聽過該消息,但認同特首任命「有法規比無法規好」,因更符合「依法治國」。他說,基本法提及中央對特首擁「實質任命權」,即有機會是不任命的,惟現在基本法沒有提到不任命的法理基礎和程序,「譬如說任命和不任命要在多少個月、多少日內作出,要考慮什麼因素決定任命或不任命」,若決定時有法理基礎會較好。


至於若中央不任命選舉產生特首,應如何處理,陳弘毅稱,這個問題「相當複雜」,暫時未能回應。


會否列「不予任命」情况 最受矚目

消息稱,對任命這一程序性的舉動,有多少內容需要加以明文規定,暫不得而知;但相信中央會否列明「不予任命」的情况則是最引人矚目之處。


消息未透露該任命辦法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還是由國務院制定。按照國家剛修訂的《立法法》第八條第一款,「國家主權的事項」應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而且,人大內設有香港和澳門兩個基本法委員會,對於涉及港澳的事項更為專業。


不過,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命屬於中央政府首腦,即國務院總理的權限,而且在內地行政法律體系中,各類「辦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內亦設有港澳事務辦公室、中聯辦等專門部門專責港澳事務,以及負責法律事務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起草「辦法」不成問題。


劉兆佳:難判斷應由誰處理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現在沒法判斷規範特區特首任命辦法應由人大常委立法處理,還是應由國務院以行政方式處理,因為這涉及不任命後出現什麼局勢、是否中央政府在現行法例下可以處理。他舉例,若不委任後,沿用舊有法例重選,便不涉人大常委,但若中央判斷不任命為嚴重的政治危機,不單涉及香港政治穩定,還涉及國家安全穩定、國家利益等,便可能要另外立例處理問題。


根據國務院任命梁振英為香港第四任特首的報道,2012年3月28日,是由時任總理溫家寶專門主持召開國務院全體會議,「決定任命梁振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於2012年7月1日就職」,並簽署涉及任命的國務院第616號令。去年9月17日李克強任命崔世安為澳門特區第四任特首的程序,亦是重複上述程序。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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