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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已婚食環署衛生督察被指在港鐵車廂非禮中學女生,去年被裁定非禮罪成判囚,他不服判刑昨日上訴。被告指揭發非禮案的控方證人原來曾犯非禮,但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未有深入盤問並以此質疑證人可信性,獲高院接納判他上訴得直,撤銷所有罪名。
上訴人陳驕陽(34歲)委聘資深大律師駱應淦翻案,指去年陳受審時,其方姓代表大律師未盡力為他辯護。上訴方指出,目擊案發的第二控方證人、銷售工程師吳子豪曾犯非禮被定罪,但審訊時方大律師未有利用此點打擊其證供可信性,質疑方專業失當。
證人有非禮案底 律師未盤問
駱形容證人有正當職業,見證事件亦見義勇為,證據有力足夠令被告認罪,「點知有同類案底,(對辯方)就係天賜良機,但良機(辯方)冇用到」。
律政司一方則指出,方大律師有否盤問吳子豪的犯罪紀錄並不重要,亦相信方大律師已深思熟慮,訂出盤問策略,純屬專業決定,並無失當。
暫委法官杜麗冰判決指出,案中16歲女事主只感到有溫暖東西觸碰臀部,但未能說出詳情。吳子豪身分中立,有正當職業並報警揭發事件,大大增強控方證供。但他有非禮案底,證供可信性存疑,「盜竊案就唔緊要,但家係非禮案喎」。杜官續稱,大律師應全盤審視證供,「客人唔識㗎嘛,淨係識聽律師嘅話」,認為方姓大律師嚴重失職,令被告未獲公平審訊,判上訴人得直,撤銷非禮控罪,兼獲訟費,控方未有申請重審。控罪原指陳驕陽涉於去年1月5日下午,在深水埗站港鐵車廂,非禮身穿旗袍校服的16歲事主,原審裁判官裁定他非禮罪成,判囚21天。
【案件編號﹕HCMA8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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