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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長者工作年齡 應由健康決定長青網文章

201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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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5月06日 06:35
2015年05月0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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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73歲的施教仁(下稱施伯),以假證虛報年齡繼續當保安工作,結果被警方揭發檢控,法庭判囚4個月。施伯在熱心社運和法律界人士協助下申請覆核刑期,原審法官維持原判。施伯這宗案件,除了有典型的法理與人情元素引發廣泛關注以外,還折射出即使長者不欲倚賴綜援度日,而尋求自力更生所面對的困境,值得社會討論和政府關注。


施伯購買偽證做保安

雖自力更生難逃法辦

施伯的案件經傳媒報道後,在社會上很快引發廣泛迴響,主要是他與妻子自食其力,不欲增加社會負擔的精神,得到許多人認同和同情。施教仁與年邁妻子相依為命,他們信奉的生活信條是「不要麻煩別人」;雖然兩人都年老多病,但是施伯堅持工作賺錢,不倚賴領取綜援過活。不過,施伯6年前的年齡超過當保安的限制,他曾經到酒樓應徵洗碗或清潔等工作,都因為年齡關係碰壁。後來,施伯在深圳購買偽造身分證,使自己「年輕」了10歲,先後三度找到保安工作,其間共掙取約54萬元薪酬;到去年底被揭發使用偽造身分證,陷身囹圄。


施伯與妻子以病體殘軀,與生活搏鬥,在香港這個高度發展的社會,實際上反映了陰暗一面;不過,他們不向現實低頭,努力主導自身命運,卻又是人性陽光一面的映照。另外在案件曝光後,施妻連社會人士的熱心濟助也婉拒。如此種種,使他們的故事經傳媒報道後引發廣泛迴響,不少人對兩老的遭遇寄予同情,有人認為繫獄4個月太重了,希望法官多從人情考慮,量刑從寬,云云。社運人士和法律熱心人士介入,於是有了昨日覆核刑期一幕。


此案性質涉及持有假身分證作犯罪用途,罪行十分嚴重,法官初審時考慮了施伯的背景良好,判處入獄4個月。昨日覆核刑期,控方認為量刑起點為21個月,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應判刑14個月,因此表示法官已經十分輕判。法官決定維持原判,表示這類案件判監4個月已非常輕判,不明白為何引起社會如此大迴響。


就人情角度,施伯的所為並非大奸大惡,正如施妻所說「他只是呃一份工作」,而施伯被囚已經超過一個月,代表律師提出希望法官改判緩刑或減刑使施伯即時獲釋放。不過,就法理而言,施伯獲刑4個月,已是法官初審時綜合考慮了法理人情的結果,皆因施伯涉及的罪行嚴重,難有再減刑的理由,相信法庭也不想釋出鼓勵以不法手段自食其力的信息。


法官對這宗「假證保安」案件的判決,法律基礎強固理據充分,也顧及人情寬容,儘管判決使不少人感到無奈。這或許可視為對社會的一個機會教育,就是無論有多麼正當理由,違法犯罪都不應該是選項。犯罪就要付出代價,即使是動人心弦的施伯也不能例外。這是此案對社會釋出的信號,警惕任何人切勿以身試法。


若案件不再上訴,施伯在6月內就刑滿;按他的情况,不可能再做保安工作。事實上,以施伯的健康狀况,再工作也十分勉強,看來他和妻子兩位老人家,不宜再堅持命運自主了,社會福利署應該關注他們日後的生活,派員勸說兩老申領綜援,安度晚年。


一刀切年齡規定

忽略個人健康因素

社會上不少長者,對人生價值有固執一面,他們認定「綜援養懶人」,不希望領取綜援被標籤,以致想出不同辦法,甚至接受厭惡性工作如洗碗、清潔工等來養活自己。若香港已經有一套全民退休保障制度,長者毋須為餬口而工作,則類如施伯的情况就不會出現,否則應該如何為長者創造工作機會和空間,是需要應對的問題。


以施伯為例,他因為年紀超逾做保安工作的限制才鋌而走險,購買偽造假身分證謀職;設若沒有年齡限制,施伯就毋須犯法。况且年齡設限,是否屬於年齡歧視,也有爭議。因此,當局宜研議是否取消保安工作年齡限制的規定,例如從業員每年或每兩年須出具醫生證明,顯示健康狀况適宜從事保安工作;這樣的改動,也符合人類愈來愈健康和長壽的趨勢。


由於醫學昌明,醫療進步,許多人到了70來歲之齡,健康狀况與過去相比,恍如50來歲的人;若他們願意或期望繼續工作,社會理應給予機會和空間。如果在規定上年齡不設限,由僱主按健康狀况決定是否聘用,應該是較公平合理的安排。因應老年社會,政府已經研議延長公務員年齡,以應對工作人口減少,那麼在其他行業、工種,當局也應全面檢視,撤銷或調整年齡規限,改由健康狀况去決定一個人是否適宜繼續工作。這是施伯「假證保安」衍生出來的問題,政府宜回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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