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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戴耀廷教授把我與他的不同界定為「政治憲法學vs.憲政憲法學」,意思是,我們的區別在於贊成還是反對憲政。在我看來,我們的本質區別是整合主義與解構主義的對立。
憲政是政治整合的技術
何謂憲法?何謂憲政?自由主義者往往從個人自由與權利出發界定憲法和憲政。在他們看來,憲法是兩大原則的法律化,一個是權利保障,另一個是分權,憲政則可以化約為有限政府。自由主義的憲法觀忽視或者遮蔽了一個基本的前提:建構(to constitute)和整合(to integrate)。
戴耀廷教授肯定知道,憲法constitution一詞,其法令的含義屬於引伸意義,本義是指事物的構造。根據韋伯斯特詞典,名詞的constitution源於動詞constituere,英文的解釋是establish,這個詞由con-前綴和詞根statuere構成,前綴英文解釋是together,詞根的英文解釋是set。合起來就是把一些要素組合起來,建構或確立一個事物。由此推演,憲法的第一要務不是限制政府,而是建構一個政治體或政權。建構是憲制的邏輯前提。沒有政治體或政權,憲法限制什麼呢?
根據德國憲法學家Smend的理論,憲法的整合包括3個層面。一是個人的整合,我理解即把一個一個的人整合為一個和諧的群體,一個政治意義的民族。二是功能的整合,我理解即把社會生存需要的各種功能激發出來、保護起來,為在政治層面開發出各種必要的功能。三是意義整合,我理解其中一個方面就是基本價值共識的建構。
我治憲法學偏重於憲法的建構意義,也就是偏重於憲法對於民族整合與現代國家建構的作用,以往費心處理的核心概念是主權和制憲權。我認為憲法學的知識界碑是制憲權而不是凱爾森的基礎規範,中國憲法學應該從本民族的政治處境出發,探求民族整體生存的結構原理。我對《基本法》的研究,對香港普選制度的研究同樣遵循了這一路徑。我認為「一國兩制」及其法典化形式——基本法,是把香港居民和內地國人統合為一個政治體的合理方式,普選制度是進一步整合香港居民的手段,是改進其集體政治意志形成機制的必不可少的技術,也是政治權威建構的新方式。
戴氏公民抗命是解構憲政
戴教授早期的憲法學著作中體現的主要觀念大體可歸為自由主義憲政範疇,這一點,我想他應該會認同。近幾年他圍繞普選而提出的諸多主張,特別是所謂的公民抗命,雖然他自認為還循着憲政主義的路子,其實是在解構香港憲政、製造憲政危機。
作為一個憲政主義者,首先得尊重憲法和基本法。且不說國家憲法,我們單看基本法這一層面。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基本法明確地把提名的職能上升為一項憲定權力,賦予給了一個叫做提名委員會的專門機構。在這個前提下,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完全沒有憲制空間。戴教授在知識上應該是心知肚明的。為什麼要違背自己的知識良知而「法外求法」呢?關於行政長官的政治忠誠義務,在知識的層面,我相信戴教授也不至於否定其合理性。為什麼在政治主張上又要另搞一套呢?
一個憲政主義者,應該也是一個法治主義者,得遵守法律。戴教授竭力鼓動市民,尤其是青年學生以違法的破壞性的手段來推行一個沒有基本法根據的普選方案,難道內心沒有被撕裂和受煎熬的痛感?籠統而言,公民抗命,無論在道德上還是在實踐策略上都是一個兩難的題目,我不敢簡單斷言。但是,具體落實到戴教授的主張和作為上,我可以說他所謂的公民抗命不僅違法,而且不受基本法的保護,因為他所要對抗的那個假想的「命」——後來的「8•31決定」——是一個合憲的行為,而他自己要立的「命」——他提的普選方案——恰恰違背基本法。他要抗什麼命呢?說到底是對抗基本法。用集體違法行為來對抗基本法及合乎基本法的中央決定,試問,戴教授領的又是什麼命?誰授予的使命?或許他會說一套更高的普世價值,因為他的口頭禪是普選國際標準。普選的國際標準,如果是作為一個法律主張,前提是ICCPR的25(B)適用於香港。這個問題早已澄清,此處毋須我贅言。如果作為一套價值體系,用來評判一國制度的好壞,除了在學術上具有可爭議的價值外,怎麼可能成為對抗主權意志的實在根據呢?在戴教授的行為裏,只剩下政治,憲已無存。他要的不是憲政,恐怕是(革)憲政的命。
學術的歸學術、政治的歸政治
最後,我想說,我之與戴教授的爭議本該停留在學術上,無奈他深深捲入了政治,他的近幾年的憲法學觀念和他的政治理念難以區分,我不得不針對他關於普選的主張和行為去發現他的憲政觀。即便如此,我們的爭論仍然是學術性質的。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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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是政治整合的技術
何謂憲法?何謂憲政?自由主義者往往從個人自由與權利出發界定憲法和憲政。在他們看來,憲法是兩大原則的法律化,一個是權利保障,另一個是分權,憲政則可以化約為有限政府。自由主義的憲法觀忽視或者遮蔽了一個基本的前提:建構(to constitute)和整合(to integrate)。
戴耀廷教授肯定知道,憲法constitution一詞,其法令的含義屬於引伸意義,本義是指事物的構造。根據韋伯斯特詞典,名詞的constitution源於動詞constituere,英文的解釋是establish,這個詞由con-前綴和詞根statuere構成,前綴英文解釋是together,詞根的英文解釋是set。合起來就是把一些要素組合起來,建構或確立一個事物。由此推演,憲法的第一要務不是限制政府,而是建構一個政治體或政權。建構是憲制的邏輯前提。沒有政治體或政權,憲法限制什麼呢?
根據德國憲法學家Smend的理論,憲法的整合包括3個層面。一是個人的整合,我理解即把一個一個的人整合為一個和諧的群體,一個政治意義的民族。二是功能的整合,我理解即把社會生存需要的各種功能激發出來、保護起來,為在政治層面開發出各種必要的功能。三是意義整合,我理解其中一個方面就是基本價值共識的建構。
我治憲法學偏重於憲法的建構意義,也就是偏重於憲法對於民族整合與現代國家建構的作用,以往費心處理的核心概念是主權和制憲權。我認為憲法學的知識界碑是制憲權而不是凱爾森的基礎規範,中國憲法學應該從本民族的政治處境出發,探求民族整體生存的結構原理。我對《基本法》的研究,對香港普選制度的研究同樣遵循了這一路徑。我認為「一國兩制」及其法典化形式——基本法,是把香港居民和內地國人統合為一個政治體的合理方式,普選制度是進一步整合香港居民的手段,是改進其集體政治意志形成機制的必不可少的技術,也是政治權威建構的新方式。
戴氏公民抗命是解構憲政
戴教授早期的憲法學著作中體現的主要觀念大體可歸為自由主義憲政範疇,這一點,我想他應該會認同。近幾年他圍繞普選而提出的諸多主張,特別是所謂的公民抗命,雖然他自認為還循着憲政主義的路子,其實是在解構香港憲政、製造憲政危機。
作為一個憲政主義者,首先得尊重憲法和基本法。且不說國家憲法,我們單看基本法這一層面。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基本法明確地把提名的職能上升為一項憲定權力,賦予給了一個叫做提名委員會的專門機構。在這個前提下,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完全沒有憲制空間。戴教授在知識上應該是心知肚明的。為什麼要違背自己的知識良知而「法外求法」呢?關於行政長官的政治忠誠義務,在知識的層面,我相信戴教授也不至於否定其合理性。為什麼在政治主張上又要另搞一套呢?
一個憲政主義者,應該也是一個法治主義者,得遵守法律。戴教授竭力鼓動市民,尤其是青年學生以違法的破壞性的手段來推行一個沒有基本法根據的普選方案,難道內心沒有被撕裂和受煎熬的痛感?籠統而言,公民抗命,無論在道德上還是在實踐策略上都是一個兩難的題目,我不敢簡單斷言。但是,具體落實到戴教授的主張和作為上,我可以說他所謂的公民抗命不僅違法,而且不受基本法的保護,因為他所要對抗的那個假想的「命」——後來的「8•31決定」——是一個合憲的行為,而他自己要立的「命」——他提的普選方案——恰恰違背基本法。他要抗什麼命呢?說到底是對抗基本法。用集體違法行為來對抗基本法及合乎基本法的中央決定,試問,戴教授領的又是什麼命?誰授予的使命?或許他會說一套更高的普世價值,因為他的口頭禪是普選國際標準。普選的國際標準,如果是作為一個法律主張,前提是ICCPR的25(B)適用於香港。這個問題早已澄清,此處毋須我贅言。如果作為一套價值體系,用來評判一國制度的好壞,除了在學術上具有可爭議的價值外,怎麼可能成為對抗主權意志的實在根據呢?在戴教授的行為裏,只剩下政治,憲已無存。他要的不是憲政,恐怕是(革)憲政的命。
學術的歸學術、政治的歸政治
最後,我想說,我之與戴教授的爭議本該停留在學術上,無奈他深深捲入了政治,他的近幾年的憲法學觀念和他的政治理念難以區分,我不得不針對他關於普選的主張和行為去發現他的憲政觀。即便如此,我們的爭論仍然是學術性質的。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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