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大憲章》雖然是貴族打着「全民利益」的旗號為一己私利而訂立的文獻,但它事實上卻成為了英國憲政之母,而英國憲政又是全世界自由民主之母,因此,我們不能僅僅從《大憲章》本身的字面去理解它,應該從英國憲政發展的整個歷史脈絡當中去把握它的精神—正如某英國學者所言,「《大憲章》的重要性不在於它是什麼,而在於它創造了什麼」。
專政與法治不相容
中國大陸的大學法律教育至今仍然按照馬克思的教義,把法律定義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說得詳細一點是這樣:(1)共產主義之前的全部人類歷史就是階級鬥爭亦即階級壓迫、階級剝削和階級專政的歷史,法律作為維護其經濟剝削的「上層建築」(虛假的、欺騙性的「意識形態」),就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壓迫、剝削和專政的工具;(2)共產主義實現之後,階級消亡、國家消亡,法律自然也就消亡了;(3)在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之間有一個短暫的「過渡時期」,在此期間為徹底粉碎資產階級的反抗,必須對一切「階級敵人」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直接憑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統治(列寧)。在這一整套「歷史唯物主義」史觀當中,我們找不到任何對法治、憲政、人權保障的肯定論述,只有對法治、憲政的徹底抹黑和詆譭。
英國憲政史揭示的是迥然有別的另一幅圖景。首先要肯定,和那個野蠻時代相適應,封建貴族的統治確實是極端不平等的階級壓迫和階級剝削,就此而言馬克思是對的;問題在於,這卻和「專政」不沾邊。專政的核心含義如列寧所說,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統治(且不說「專政」dictatorship意指個人「獨裁」,而人數眾多的階級如何「獨」裁),這就與英國乃至整個西歐從封建到近代的歷史事實無法相容了—這是一部從貴族才享有的不平等自由權利逐步下移,最終資產階級和底層民眾也能平等享有的人權、法治和憲政的演進史;在這個漫長的歷史演進過程當中,無論是一個人(國王)、少數人(貴族)或多數人(人民大眾),任何人都沒有過不受法律約束的絕對統治權力,也就是說,英國就從來沒有過如中國皇權專制那樣的專制或專政(克倫威爾的「共和國」反倒是個罕見的例外)。
法律是發現的,不是制定的
《大憲章》時代的英國人並沒有對於法治憲政的任何理論認識,他們憑借的只是融合了1066年的「諾曼征服」建立的封建制和之前的古老英格蘭「王在法下」傳統的歷史習俗和法律慣例,自由憲政法理學的建立是後來的事,其中兩位著名法學家布萊克頓和寇克的貢獻特別巨大。
布萊克頓(Bracton,1216—1268)被讚譽為「第一個使法律成為科學的人」,他最著名的名言是「國王不受制於人但受制於上帝和法律」;他認為不是國王創造法律,是法律創造國王;國王有一個上級,那就是上帝;另外還有一個上級,那就是法律;貴族們是國王的友伴,如果國王沒有馬勒(馬嚼子)即法律,他們就應該給他戴上一個。
布萊克頓的另一個重要貢獻是,他明確表述了英國普通法的核心命題—法律是發現的而不是創造的。用現代語
專政與法治不相容
中國大陸的大學法律教育至今仍然按照馬克思的教義,把法律定義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說得詳細一點是這樣:(1)共產主義之前的全部人類歷史就是階級鬥爭亦即階級壓迫、階級剝削和階級專政的歷史,法律作為維護其經濟剝削的「上層建築」(虛假的、欺騙性的「意識形態」),就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壓迫、剝削和專政的工具;(2)共產主義實現之後,階級消亡、國家消亡,法律自然也就消亡了;(3)在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之間有一個短暫的「過渡時期」,在此期間為徹底粉碎資產階級的反抗,必須對一切「階級敵人」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直接憑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統治(列寧)。在這一整套「歷史唯物主義」史觀當中,我們找不到任何對法治、憲政、人權保障的肯定論述,只有對法治、憲政的徹底抹黑和詆譭。
英國憲政史揭示的是迥然有別的另一幅圖景。首先要肯定,和那個野蠻時代相適應,封建貴族的統治確實是極端不平等的階級壓迫和階級剝削,就此而言馬克思是對的;問題在於,這卻和「專政」不沾邊。專政的核心含義如列寧所說,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統治(且不說「專政」dictatorship意指個人「獨裁」,而人數眾多的階級如何「獨」裁),這就與英國乃至整個西歐從封建到近代的歷史事實無法相容了—這是一部從貴族才享有的不平等自由權利逐步下移,最終資產階級和底層民眾也能平等享有的人權、法治和憲政的演進史;在這個漫長的歷史演進過程當中,無論是一個人(國王)、少數人(貴族)或多數人(人民大眾),任何人都沒有過不受法律約束的絕對統治權力,也就是說,英國就從來沒有過如中國皇權專制那樣的專制或專政(克倫威爾的「共和國」反倒是個罕見的例外)。
法律是發現的,不是制定的
《大憲章》時代的英國人並沒有對於法治憲政的任何理論認識,他們憑借的只是融合了1066年的「諾曼征服」建立的封建制和之前的古老英格蘭「王在法下」傳統的歷史習俗和法律慣例,自由憲政法理學的建立是後來的事,其中兩位著名法學家布萊克頓和寇克的貢獻特別巨大。
布萊克頓(Bracton,1216—1268)被讚譽為「第一個使法律成為科學的人」,他最著名的名言是「國王不受制於人但受制於上帝和法律」;他認為不是國王創造法律,是法律創造國王;國王有一個上級,那就是上帝;另外還有一個上級,那就是法律;貴族們是國王的友伴,如果國王沒有馬勒(馬嚼子)即法律,他們就應該給他戴上一個。
布萊克頓的另一個重要貢獻是,他明確表述了英國普通法的核心命題—法律是發現的而不是創造的。用現代語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