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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璟茵﹕弔詭的基本法觀點長青網文章

201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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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6月29日 06:35
2015年06月2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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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早前立法會辯論討論落實及延續一國兩制的議程,警惕眾人必須留意中共更加完備的對港論述。從白皮書到「一國兩制」的話語權,從鄧小平到李飛,建制派為《基本法》下的中央權力界限護航,建構某種法理正當性以鞏固建制陣營及其統戰工作。這些都是重要的憲制問題,關乎一直凍結至今的「香港問題」。


梁美芬作為建制派的法律代表就清晰闡述:於中共而言,基本法同時擁有中國法及普通法基因,「有啲條文係用普通法解釋唔到」。她列舉了第158條的解釋權,又例如建制派常說的授權法而非分權法。以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為首的憲法理論學者,又建立了一套以國家主權為先的憲法論述,指中共作為單一制國家架構擁有對基本法的「創制權」。配上國家機器及就香港問題而設的中央協調機制,建制派之後廿多年的運作機制基本上已經準備好。


反觀泛民議員明顯未有答案。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條文沒問題,但執行及演繹有問題的說法,我是十分理解他們的憂慮。基本法在保障市民權利方面是個指標,可是細閱近年司法覆核案的裁決,以及中共對條文的看法,法庭對於中港法制矛盾明顯感受到壓力。1999年吳嘉玲案的鏗鏘一句「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在發現(與基本法)有牴觸時,宣布此等(人大常委的立法行為)行為無效」,在十多年後的今天(尤其以剛判決的郭卓堅案為例)卻不復見。(註一)


部分條文粗疏 難有效保障市民

就此,我不得不翻閱有關基本法的詳細分析及反思。基本法部分條文過於粗疏,缺乏清晰條文,灰色地帶實在難以有效保障市民。有鑑於人大釋法帶來的惡果,法律界本有共識認為應修改條文以規範人大常委行使釋法的權力,因爭取無效,說法變成要求「萬權集於一身的政治機構自我約束權力」。但問題並不限於第158條。司徒華及李柱銘在《對基本法的基本看法》一書批評,基本法第2條高度自治條文的寫法與中英聯合聲明的寫法並不相同,使高度自治的範圍與「原意」大大收窄。


那麼,既然條文有改善的空間,基本法又缺乏按原意落實的機制,我們必須問應如何是好?泛民對基本法的論述又會是怎樣?雖然人大可循第159條修改基本法,但大家都深明要過港區人大代表、立法會、行政長官的關卡可謂難過登天。可是,若中共及建制派繼續重複論述,藉此沒收高度自治權,我們又應採取怎樣的立場?議會又跟公民社會組織及群眾運動如何合作爭取?


先大膽設想,大家對香港的想像是高度自治、自主政府。維持高呼一國兩制,幾乎是跟現狀沒有差別,令人更感無力。 若參考全民制憲學會的自決制憲方案,以爭取自治政府,實質訴求不變,至少提出組織群眾奮起反抗,又可否帶來生機?有論者指主權治權分家的想法沒有效用,失敗的原因又為何?是沒全民參與所致,還是意味着我們要一併挑戰中共主權?若不,答案又會是什麼?


註一:吳嘉玲案判辭中寫道:「一直引起爭議的問題是,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倘若發現其牴觸《基本法》 時,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宣布此等行為無效。依我等之見,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在發現有牴觸時,宣布此等行為無效。關於這點,我等應藉此機會毫不含糊地予以闡明。」


作者是香港大學政治及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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