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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倫納﹕點查在場人數長青網文章

201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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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7月16日 06:35
2015年07月1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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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楊振寧以自己為例,批評華人重理論但輕程序的習慣,他說自己早年不重視實驗程序,多次闖禍,以至留下一個「哪裏有楊振寧,哪裏便有爆炸」的笑話。香港立法會否決2017年特首普選方案的過程,也成了民主發展史中一個笑話,可惜的是在云云嘲笑和指摘聲中,罕見關於投票程序的分析和當時可採的正當程序的建議,枉費了一個讓全民從實例中學習民主的機會。


民主議決多以過半數作準,重大事件可以要求三分之二、其他比率、甚至全票支持。但半數或幾分之幾的分母數目,則由每個團體的會議規則或會章界定,有些定義是當時出席人數、法定最低出席人數、所有合法代表的人數(全部代表席數減去違規的和未遞補的)、所有合法代表的席數。有些定義還扣除廢票或棄票。定義的精密程度,受機構議程的重要性和複雜性影響。


除了票數,議案的議決過程也受多種程序影響。一個實質議案(例如要通過普選方案)可以接受辯論和修正,到了表決的時刻,雖然不再容許辯論,仍有多種突插議案和權利議案可以提出(詳見拙著《民主議決和組織策略》6.3節,三聯,2008),例如提出「點查法定人數」(8.1.8節):


「會議開始後會員離場的情况經常出現,留場會員少於最低出度名額的情况並不少見。理論上,這時主席有權力和責任去中止會議。可是,如果當時會場內分歧不多,餘下的議程不太重要,主席往往有意或無意地忽視了法定人數的要求,讓討論繼續下去。可是,這時若果有任何會員不喜歡繼續討論,可以動議點查在場人數,主席不能拒絕。一旦確定在場人數低於法定名額,會議必須中止。」(第108頁)


打算採用這個策略來中止不利議案的表決者,必須清楚各種議案票決分母的定義和議案處理的優先次序,若此法可採,仍不可全體離場,仍須留下至少一名會員作此動議,否則議決即將順序執行,對方不會在此際中止會議。


會議規則並不神聖,也有明文程序讓各方提出修改,歐美朝野各種團體習用這些規則,群體合作便較易理性地溝通,降低了情緒化的和意外的舉動。把民主視作理論和將來的狀態,而不願在當下實習,華人社會這種懶散習慣,是建立民主制度的絆腳石。孔子重禮的智慧,就是透過儀容細節來顯露為民服務的誠意,「出門如見大賓」, 正是 「開會如行大禮」的啟示,寧不慎乎?


作者現居於美國俄亥俄州,曾任教授、研究員和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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