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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自政改爭議告一段落後,修改《基本法》的呼聲不絕於耳,這種呼聲源自於1990年後出生的一代,他們高呼「全民修憲」,旗幟鮮明,有的甚至以焚燒基本法來表達意見。他們認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8•31決定」規限香港的民主,而該「決定」援引的法理依據源自基本法。所以,只有修法才能為香港民主普選帶來曙光。在不久之前,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大律師公開表示不支持修改基本法,其中一個重要理由是基本法中有不少條文是保障港人的自由和權利;特區政府執行過程中經常偏離基本法,所以是執法之過,而非條文之失。
綜觀兩派觀點,到底修法孰對孰錯? 問題之解,應該是對基本法的功能以及其起草歷史有充分認識下理性地提出的。缺乏充分理據下的武斷主張,只是意氣用事;若將武斷主張付諸行動,恐怕是一廂情願。
《基本法》是高度自治、法治的依據
從法律依據上看,基本法是根據中國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第31條所制定的,該條文允許中國在境內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內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乃至政治制度,都可以合法地有異於廣大的中國大陸地區。由此,在《憲法》的基礎上,產生了香港的基本法,成為了特區的法理依據及權力來源。在特別行政區內,基本法具有高於其他法律的憲制性地位。正因其憲制性的地位以及「母法」所賦予的合法性,基本法的內容及條文,不僅對特區政府有規範性作用,而且連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央人民政府都有嚴格遵守的義務,以保證基本法的莊嚴和權威性。
回歸18年後的今天,香港仍舊奉行資本主義市場制度,內地則繼續沿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香港能夠在中國這單一制國家中享有終審權,本地案件毋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裁決;政治制度上與內地有所區分,以高效為榮的公務員制度得以保留,獨立於國家公務員制度,特區可自行決定公務員的聘任、晉升及薪酬福利制度;而特區官員也有別於中央政府主要官員任命方式,特首有權向中央政府提名合適人選,交由國務院進行宣誓及任命。
以上種種特區專享的權力,都是在基本法條文中明文保障香港於政治、經濟、社會制度上的高度自治。這些授權都是國內其他省市甚至其他國家地方政府所無法比擬的。不少人經常誤解基本法是「利中不利港」,對香港的政制發展、財政開支、人口政策等各政策範疇有諸多規限。若對基本法認識只從負面角度理解,恐怕有失公允。
管治問題非全然《基本法》之過
回歸18年來眾矢之的負面問題,如官商勾結、地產霸權、貧富懸殊、產業結構單一、議員質素參差等,大多是自港英年代延續至今的政商結構造成,其原因並不可完全歸咎於回歸或基本法。香港的財閥長期對經濟命脈有壟斷性的影響力,左右香港政府政策。尤其兩次金融危機後,政商之間千絲萬縷的關係逐漸浮現。第一任特區政府嘗試推出科學園數碼港等項目打破產業結構單一問題,加入銷售稅解決政府長期依賴賣地收入的困境,以至推出「八萬五」來抑壓樓市。但是,這些嘗試非但沒有解決根本問題,反過來還惹來部分香港中產市民強烈反感,導致政策大多胎死腹中。其後的行政長官則不變應萬變,經常藉以「尚未有廣泛社會共識」為由,以小修小補的政策解決短期、次要的問題,對那些具有長遠政策視而不見。
政府雖曾推出像「十大基建」等利用政府大型開支來推動基層就業和經濟增長的措施,但是創業條件、基層工資議價能力、生活環境素質惡化等問題卻未有改善。「最高工時立法」屢遭拖延,最低工資水準也不斷被壓低,而公用事業私有化,更是進一步增加市民生活開支負擔。普羅大眾最關心的貧富差距、民生福利等問題一籌莫展。不過,試問上述種種真的應該歸咎於中央政府或基本法嗎?
不少人可能反駁道,這些問題應都歸結於非民選的特首和政制,基本法授予財閥以政治特權,讓他們主宰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功能組別。但回眸基本法的草擬歷史,由第六稿始至終稿,各界均希望保留本地商界的政治影響力,確保香港循資本主義發展,避免走社會主義道路。再者,今天爭議的始終是選舉委員會沒有按基本法中的「均衡參與」原則,體現廣大香港市民利益。
君不見2012年特首選舉中,雖然各民調均反映梁振英當時有獲大多數市民支持,再加上國家領導人坐陣深圳監戰,但結果選委會委員仍然讓梁振英以低票數當選。既然如此,我們是否有時過分高估了中央政府影響提委會的能力,忽視了長期在「一國兩制」庇護下,左右大局的實際上是本地商界力量?如此說來,以基本法來指摘中央,似乎是無稽之談。
2015年政改不正是中央政府提供改變政商結構的突破口嗎?由500萬合資格選民選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對行政長官實質影響力,必然遠超現時「集提名選舉於一身」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現在2017年普選無從談起,要立法會全面直選取消功能組別,更要等猴年馬月。否決政改,最高興的一定不會是中央政府、香港市民,甚至連前宗主國對香港原地踏步也表示遺憾。筆者相信,那麽滿意現狀的,大概只有現時緊握「造王者」大權的本地勢力吧。
修法於事無補
基本法作為確立「一國兩制」的憲制性文件,與「50年不變」的承諾一脈相承,它保障香港維持資本主義制度,維護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確保香港在回歸以後不遵行內地的社會制度和價值觀。換言之,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基本法確保了內地不會因其政治、經濟在世界格局中的崛起,而任意逾越特區的管治界線,為香港原來的制度及核心價值護航。
筆者相信任何一方強行以法律來解決政治問題實為下策。「一國兩制」已經歷18年的實踐,不應在兩地價值有差異時就貿然提出修法要求,而應嘗試透過協商、溝通來縮窄兩地認知差距。當然,基本法條文的運用和演繹問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兩地間的官民互信和互動。
筆者始終認為,「法是死的,人是生的」。修法之例一開,後患無窮。中港兩地回歸10多年以來嚴守的界線,將在一夜之間形同虛設。在中國走向法治社會的道路上,基本法具有象徵性意義。直至今時今日,中央政府應繼續依法辦事,不偏離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基本法源自憲法,而修改基本法絕不可能繞過全國人大。從程序上看,任何違背中央和內地民眾意願的修法主張也是難以成事的,而另立新法的主張,恐怕也難以獲得大多數香港市民乃至國際社會的支持。
相對於中華民族的歷史長河,回歸也只僅僅18年,一國兩制還有很多內涵需要當代人豐富。基本法烙刻了「50年不變」承諾。回歸50年後,香港何去何從?看來需要我們這一代人共商國是,凝聚共識。政改否決後,兩地官民應該放下過去成見,汲取教訓,以理性、寬容、務實的態度逐步推動中國民主進程,不論對於我們的國家、民族甚至整個亞洲民主發展來說,遠比政改本身的意義更為重大。
作者林朝暉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研究員、前學聯副秘書長,吳舒景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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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兩派觀點,到底修法孰對孰錯? 問題之解,應該是對基本法的功能以及其起草歷史有充分認識下理性地提出的。缺乏充分理據下的武斷主張,只是意氣用事;若將武斷主張付諸行動,恐怕是一廂情願。
《基本法》是高度自治、法治的依據
從法律依據上看,基本法是根據中國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第31條所制定的,該條文允許中國在境內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內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乃至政治制度,都可以合法地有異於廣大的中國大陸地區。由此,在《憲法》的基礎上,產生了香港的基本法,成為了特區的法理依據及權力來源。在特別行政區內,基本法具有高於其他法律的憲制性地位。正因其憲制性的地位以及「母法」所賦予的合法性,基本法的內容及條文,不僅對特區政府有規範性作用,而且連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央人民政府都有嚴格遵守的義務,以保證基本法的莊嚴和權威性。
回歸18年後的今天,香港仍舊奉行資本主義市場制度,內地則繼續沿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香港能夠在中國這單一制國家中享有終審權,本地案件毋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裁決;政治制度上與內地有所區分,以高效為榮的公務員制度得以保留,獨立於國家公務員制度,特區可自行決定公務員的聘任、晉升及薪酬福利制度;而特區官員也有別於中央政府主要官員任命方式,特首有權向中央政府提名合適人選,交由國務院進行宣誓及任命。
以上種種特區專享的權力,都是在基本法條文中明文保障香港於政治、經濟、社會制度上的高度自治。這些授權都是國內其他省市甚至其他國家地方政府所無法比擬的。不少人經常誤解基本法是「利中不利港」,對香港的政制發展、財政開支、人口政策等各政策範疇有諸多規限。若對基本法認識只從負面角度理解,恐怕有失公允。
管治問題非全然《基本法》之過
回歸18年來眾矢之的負面問題,如官商勾結、地產霸權、貧富懸殊、產業結構單一、議員質素參差等,大多是自港英年代延續至今的政商結構造成,其原因並不可完全歸咎於回歸或基本法。香港的財閥長期對經濟命脈有壟斷性的影響力,左右香港政府政策。尤其兩次金融危機後,政商之間千絲萬縷的關係逐漸浮現。第一任特區政府嘗試推出科學園數碼港等項目打破產業結構單一問題,加入銷售稅解決政府長期依賴賣地收入的困境,以至推出「八萬五」來抑壓樓市。但是,這些嘗試非但沒有解決根本問題,反過來還惹來部分香港中產市民強烈反感,導致政策大多胎死腹中。其後的行政長官則不變應萬變,經常藉以「尚未有廣泛社會共識」為由,以小修小補的政策解決短期、次要的問題,對那些具有長遠政策視而不見。
政府雖曾推出像「十大基建」等利用政府大型開支來推動基層就業和經濟增長的措施,但是創業條件、基層工資議價能力、生活環境素質惡化等問題卻未有改善。「最高工時立法」屢遭拖延,最低工資水準也不斷被壓低,而公用事業私有化,更是進一步增加市民生活開支負擔。普羅大眾最關心的貧富差距、民生福利等問題一籌莫展。不過,試問上述種種真的應該歸咎於中央政府或基本法嗎?
不少人可能反駁道,這些問題應都歸結於非民選的特首和政制,基本法授予財閥以政治特權,讓他們主宰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功能組別。但回眸基本法的草擬歷史,由第六稿始至終稿,各界均希望保留本地商界的政治影響力,確保香港循資本主義發展,避免走社會主義道路。再者,今天爭議的始終是選舉委員會沒有按基本法中的「均衡參與」原則,體現廣大香港市民利益。
君不見2012年特首選舉中,雖然各民調均反映梁振英當時有獲大多數市民支持,再加上國家領導人坐陣深圳監戰,但結果選委會委員仍然讓梁振英以低票數當選。既然如此,我們是否有時過分高估了中央政府影響提委會的能力,忽視了長期在「一國兩制」庇護下,左右大局的實際上是本地商界力量?如此說來,以基本法來指摘中央,似乎是無稽之談。
2015年政改不正是中央政府提供改變政商結構的突破口嗎?由500萬合資格選民選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對行政長官實質影響力,必然遠超現時「集提名選舉於一身」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現在2017年普選無從談起,要立法會全面直選取消功能組別,更要等猴年馬月。否決政改,最高興的一定不會是中央政府、香港市民,甚至連前宗主國對香港原地踏步也表示遺憾。筆者相信,那麽滿意現狀的,大概只有現時緊握「造王者」大權的本地勢力吧。
修法於事無補
基本法作為確立「一國兩制」的憲制性文件,與「50年不變」的承諾一脈相承,它保障香港維持資本主義制度,維護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確保香港在回歸以後不遵行內地的社會制度和價值觀。換言之,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基本法確保了內地不會因其政治、經濟在世界格局中的崛起,而任意逾越特區的管治界線,為香港原來的制度及核心價值護航。
筆者相信任何一方強行以法律來解決政治問題實為下策。「一國兩制」已經歷18年的實踐,不應在兩地價值有差異時就貿然提出修法要求,而應嘗試透過協商、溝通來縮窄兩地認知差距。當然,基本法條文的運用和演繹問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兩地間的官民互信和互動。
筆者始終認為,「法是死的,人是生的」。修法之例一開,後患無窮。中港兩地回歸10多年以來嚴守的界線,將在一夜之間形同虛設。在中國走向法治社會的道路上,基本法具有象徵性意義。直至今時今日,中央政府應繼續依法辦事,不偏離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基本法源自憲法,而修改基本法絕不可能繞過全國人大。從程序上看,任何違背中央和內地民眾意願的修法主張也是難以成事的,而另立新法的主張,恐怕也難以獲得大多數香港市民乃至國際社會的支持。
相對於中華民族的歷史長河,回歸也只僅僅18年,一國兩制還有很多內涵需要當代人豐富。基本法烙刻了「50年不變」承諾。回歸50年後,香港何去何從?看來需要我們這一代人共商國是,凝聚共識。政改否決後,兩地官民應該放下過去成見,汲取教訓,以理性、寬容、務實的態度逐步推動中國民主進程,不論對於我們的國家、民族甚至整個亞洲民主發展來說,遠比政改本身的意義更為重大。
作者林朝暉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研究員、前學聯副秘書長,吳舒景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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