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羅致光﹕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 取消抵消機制的建議長青網文章

2015年08月11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8月11日 06:35
2015年08月11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為什麼要取消抵消機制?

取消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與僱主在強積金的累積供款權益的抵消機制(註一),一直以來都是勞工界爭取的目標。由於僱主的累積供款權益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大致相同,每次員工轉工時,僱主強積金供款部分都會被全部抵消,結果不少僱員的強積金便只剩下僱員自己供款的部分。若是低薪員工,月入不足7100元便不需要供款,而這些員工一般工作都不穩定,抵消機制更可導致這些員工工作一世,都沒有任何強積金。這個抵消機制的存在,亦令推行強積金全自由行十分困難,工作不穩定的僱員之強積金戶口便會十分之多和零碎,難以整合,結果在扣除行政及管理費後,這些零碎戶口所剩無多,這亦是香港強積金的管理費偏高的原因之一。這個抵消機制,不但大大削減強積金作為退休保障的功能,亦製造了大量行政工作,十分浪費。今天員工,特別是中下收入員工,強積金退休保障不足,最後還是要由日後的社會整體來付出這個代價。取消抵消機制,可說是加強強積金作為退休保障功能的首要政策。


需一併考慮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

雖然在名義上,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目的不同,但它們的成立,或多或少是在當時(1985年)在香港法例上缺乏退休保障有關。亦由於兩者在計算僱員累積權益上大致相同,僱主亦可以在解僱員工時,採用不同的方法與理由,而選擇支付遣散費或是長期服務金;故此,在考慮取消它們與強積金(註二)抵消機制時,兩者亦要一併考慮。假若只取消遣散費與公積金抵消機制,而不取消長期服務金與公積金抵消機制,則僱主可選用適合長期服務金的解僱理由和安排,避免遣散。


取消抵消機制的兩個可能

所謂取消抵消機制有兩個的可能:

(1)僱主須另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能申領其在僱員強積金中相關累計利益中扣除;

(2)僱主只需要付出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超過其在僱員強積金中相關累計利益的部分,有關僱主在僱員強積金戶口的累積權益將轉為僱員的權益。


本來後者安排,在現有法例是容許的(註三),但由於其他法則的規定,實質上,僱主會在僱員離職時先付出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再向強積金信託人申請回相關款項;此外,一般僱員都寧願先領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以應付尋找工作及/或轉職期間的生活需要。所以,勞工界所爭取的取消抵消機制的意思,是指前者,即僱主須另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以下的討論只集中第一個可能,即僱主需另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當然,對取消抵消機制有保留的,自然是僱主。從強積金管理局所提供的資料所見,在2009至2014年,申請抵消金額每年達25.87億至30.06億(見表一)。


換言之,若現時取消抵消機制及僱主需額外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每年全港僱主便要額外付出30億以上。不過,以2013年計算,這個數目只佔全港總薪酬支出(註四)的0.37%。假若取消了有關抵消,僱主平均的薪酬支出只會增加0.37%,一般而言,僱主都可在每年的薪酬及相關通脹調整幅度中作出調校,吸納有關額外支出。


為上述分析提供更具體的例子,以3個非政府機構的2010至2014年財務資料分析取消抵消機制的財務影響(見表二)。


從表二的3個案例所見,表面上,取消抵消機制對每年的財務影響都十分有限。不過,假若在法律上取消了有關抵消機制,以現行的會計原則來說,機構便應就其員工的累積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權益,作出撥備。在應計會計上,取消了抵消機制的第一年,有關撥備會被視為當年支出,對於一般公司而言,便會影響其帳面的盈利。以上述甲機構為例,若有關抵消機制在2013至2014年取消,當年此機構便要作出1295.32萬元的撥備,達到於當年薪酬總開支之20%之多。所以,要解決最大的問題,是要為有關累積權益撥備,而影響了公司帳面盈利表現,甚至是不少公司會因此轉盈為虧。上述影響,主要出現於取消抵消機制的第一年,以後每年的額外撥備便要視乎個別公司的員工增長趨勢及流失率(註五),上述甲機構為例,假設在2013至2014年作出撥備後,2014至2015年只需再額外作出111.1萬元的撥備,約佔2014至2015年總薪酬開支的1.6%(註六)。


減低阻力及影響的可能方案(註七):

從上述分析所見,取消抵消機制,從實質現金流而言,影響不大,主要是僱主心理上的影響,當然亦是一個在政治上的阻力。除了要考慮如何化解這個政治阻力外,亦要考慮到在應計會計上,如何解決因要為員工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累積權益撥備,所帶來的影響。為此,有以下具體建議:


(i)政府在通過有關法例修訂時,同時決定5年後某指定日期才正式執行。


(ii)在通過有關法例修訂後的頭5年,所有公司原可申領的抵消額,可向特區政府申領(註八),由特區政府發還給公司,毋須在僱員的公積金帳目扣除(註九)。特區政府的額外支出,每年約為30億(註十)。


(iii)在通過有關法例修訂後的5年,公司可分5年時間(註十一),將員工累積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作撥備(註十二)。在這5年間,以上述甲機構為例,每一年公司要撥備大約相等於薪酬開支的4%。由第六年開始,有關額外撥備將會下降至薪酬開支的約1%。


(iv)在通過有關法例修訂後的5年,公司就有關撥備,將容許不列為開支,而轉成抵稅額(tax credit)。為此,政府在這5年可能損失的稅收,總數應不超過1800億(註十三)。


上述建議的最大得益者將會是員工。對於政府而言,上述數額仍遠低於過往數年的政府財政盈餘及紓困措施開支,在政府現時豐厚的財政儲備及未來數年仍會有財政盈餘的情况下,今天是取消抵消機制的最好時機。這個安排,只是利用可見未來的盈餘抵消了將來人口高齡化及強積金保障不足,可能帶來政府的財政開支。


對僱主而言,他們仍需要付出部分有關措施的成本。對於一般有盈利的公司而言,上述建議所要付出十分有限,在第六年後所要付出的額外撥備,亦可以輕易地吸納於薪酬調整措施之中。不過,對於兩類的僱主,特區政府仍需要考慮其他配合措施以紓緩其財務壓力。


(i)中小企,特別是盈利偏低,甚或有虧蝕的公司:由於將有關撥備作為抵稅額,對它們的幫助不大,政府應考慮其他優惠措施,如豁免公司登記稅或其他稅項收費。


(ii)非牟利機構:由於為累積員工權益撥備,對非牟利機構不會造成現金流或實質支出的影響;但由於這些機構大部分是自負盈虧,及收支大約平衡,任何額外開支都會有一定的壓力。對於非資助機構,政府可採用上述就中小企的優惠措施。而對於受政府資助機構,政府可提供額外資源以應付額外開支,若以現金流計算,有關開支只會增加遠低過0.5%。


這個方案最大的弊處,是在有關取消抵消法例實施之前的短時間內,可能出現不少結業甚或破產個案,以減少有關財政負擔。雖然,這個經濟及勞工巿場的影響只屬短暫,問題屬政治性為主。


小結

由於人口高齡化,65歲以上人口所佔比例,將由2015年的15%,增加至2041年的30%。今日不去改善退休保障制度,日後社會的經濟承擔將倍增。強積金作為香港退休保障的重要支柱之一,若不加以改善,日後便難發揮其可有的功能。今天不趁政府在未來數年還會有大量盈餘及豐厚的儲備,將來這個抵消機制,便在經濟上及政治上都難以更改。


註一:此文是以「抵消」取代坊間經常用的「對冲」,以反映有關機制的實際意義。「抵消」的英文用語是「offset」,而「對冲」的英文用語是「hedging」


註二:文件內有關「強積金」的討論,亦適用於其他的職業退休計劃。以遣散費為例,在現時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的第31I條及第31IA條中,有關抵消安排亦適用於「有權獲付按服務年資支付並且可歸因於其服務年數的酬金」(即如約滿酬金)


註三:以遣散費為例,可參照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的第31I條的規定

註四:依據統計處公布之2013年就業收入分佈推算,全年就業人士總收入約為8894.19億。2013年年中的就業人口為372.8萬,而在2013年3月31日登記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計劃(ORSO)的總人數為300萬。基於上述數字,參與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計劃人士在2013年的全年收入,應約為7157.3億。換言之,在2013年申領抵消金額,約佔總薪酬開支的0.37%(26.78/7157.3)


註五:若公司的員工數目在過往持續增長,每年的有關撥備增加可能更大。若公司員工流失率高,平均年資下降,撥備增加可能性便偏低


註六:上述例子的甲機構,在過往幾年員工數目有增長,而2014至2015年的員工流失率為14.7%,屬一般高低

註七:文件中數字的分析有一定的限制,讀者應視之為顯示性(indicative)分析。政府可依更全面的數據,作出更準確的分析


註八:程序上,仍可運用現時由僱主向公積金信託人申領的系統,不過經信託人審核後,轉交由政府支付有關抵消金額

註九:有不少的公積金的合約中,僱主供款的累積權益是否由僱員擁有,有一定的限制,如年資不足5年者只可擁有50%,10年才可擁有100%

註十:實際數目可能會高些,我們不能排除現時有僱主不採用抵消機制,而額外付出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而當政府代付時,這些僱主轉向政府申領有關支出

註十一:以上述乙機構為例,由於在2011至2013年間要裁減一整個部門的員工,所以其公積金抵消額達至總薪酬的3.35%及2.11%。假設分5年將有關累積權益撥備,第一年的撥備約為總薪酬支出的4%(20%/5),則如在第二年遇到乙機構的情况,有關撥備仍可應付有關開支


註十二:即第一年撥備員工有關累積權益的20%,第二年撥備有關累積權益的40%,餘此類推

註十三:假設香港員工薪酬總開支為9000億,撥備約為20%計算

作者是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