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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迪文:捉錯用神的標準工時之爭長青網文章

2015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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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9月04日 06:35
2015年09月0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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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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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標準工時委員會基本上已有結論,即以「大框加小框」來為標準工時立法。大框是指規定僱傭雙方必須以書面簽訂合約,訂明工時時數、超時工作安排及超時工作補償(俗稱「補水」);小框是指規定月薪低於1萬至1.5萬元的僱員,必須獲得超時工作補償。


建議的謬誤

委員會的建議,至少有兩大謬誤:

(1)以無規範的合約作為工時規管手段

委員會資方代表劉展灝指,一份清晰合約已可解決大部分「有開工、無收工」、「OT無補水」問題。但是,合約大可以寫明超時工作時數無上限,亦無任何補償。此種對工時毫無約束力的立法,只需要修訂《僱傭條例》即可,毋須假以標準工時之名。


顧問報告的調查問卷將合約工時、最高工時、標準工時作為並列的複選選項,得出三者支持度分別為89.7%、75.8%和67.1%,其研究方法可堪商榷。合約工時是標準工時和最高工時的先決條件,後兩者的支持者按理會同時支持前者,但只支持前者的人,則未必會贊成後兩者。如果受訪者只能三揀一,結果應會大不相同。


(2)只保障低收入人士

委員會只打算為基層僱員實行標準工時,這與數據矛盾。顧問報告數據顯示,低技術僱員雖然工時較長,但較少人從事無償超時工作(10.5%),反之,高技術僱員則更多從事無償超時工作(34.1%)。况且,所有僱員本來皆應有權免於無償工作。


委員會認為基層僱員議價能力較低,其實高技術僱員的議價能力亦有限。顧問報告反映,會計師、律師、工程師、醫生等較高技術的職業群組,認為自己工時太長的受訪者有四成至六成(教育專業人員多達八成),認為工時所帶來的回報不合理的也有三至五成。


標準工時的真正意義

直到今天,討論的正反雙方仍過於糾纏在工時長度和薪酬的影響,實乃捉錯用神。


標準工時不等於最高工時,僱主有權要求僱員加班,也可調低時薪率來應付補水開支。政府經濟顧問指,按照委員會最寬鬆的立法建議,薪酬開支將增加100億,這只是一種靜態分析,參考作用有限。


勞方也不必期望標準工時可以大幅降低工時。數據顯示,工時較長的僱員,收入較低,迫使他們需要維持長工時來確保足夠收入。最終,僱員的工時和工資,還是由市場決定,除非是時薪已貼近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已「減無可減」的僱員。


然而,即使標準工時影響有限,仍遭強烈反對。一些僱主希望支付一個「固定」的薪酬,但卻「彈性」地增加僱員的工作量或延長工時,其本質便是剝削。如不立法,此類僱主繼續濫用無償加班,等於縱容不公平的經營手段,也會損害其他負責任的僱主的利益。


因此,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真正意義在於保障僱員多勞多得,加班有償,從而促進公平的勞資關係。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醫學界)梁家騮醫生辦事處政策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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