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新股上市前,保薦人及承銷團定必向機構大戶提供新股推介報告,但這等報告所載的前瞻內容,要是超出招股文件範圍,在現行法規下,證監會其實是無權過問。證監會昨日刊發諮詢文件,建議修例限制分析員及保薦人在新股研究報告及其他資料,提供超出招股文件範圍的敏感及前瞻內容,以堵塞散戶與大戶「資訊不對等」的漏洞。
現時所有分析員撰寫上市公司報告,均受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規管,分析員倘在報告內披露上市公司的股價敏感資料,屬違規之舉,相關分析員及上市公司可能要承擔責任。證監會希望將這項規限,伸延至新股研究報告。
擬禁保薦人報告超招股書範圍
證監會指出,上市前研究報告對新股在招股過程中探索價格有一定作用,故不能全面禁止。然而,有些公司圖透過研究報告及其他上市前推介資料,提供招股書以外的資料,以避過承擔法律責任。再者,上市前報告只向機構大戶提供,散戶只能取得招股文件的資料,要是大戶所得的新股前瞻內容,超出招股文件範圍,則會出現「資訊不對等」問題,令機構投資者有較大優勢。
因此,證監會建議修例,確保分析員及保薦人在研究報告提供的新股資料,不會超出招股書範圍,分析員亦不容許向公司索取招股文件以外的資料。不過,建議的新例,並不會禁止分析員自行就公司作盡職審查及實地觀察,亦容許分析員在報告內,刊載自行研發的前瞻性資料。早前有市場人士去信港府及監管機構,投訴新股保薦人在新股報告及分析員會議上,提供較多盈利預測等前瞻性資料,這對散戶不公平,亦可能誤導市場。一般而言,承銷團提供的研究分析,對新股的評價較正面,但非承銷團所寫的報告,卻不一定正面。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