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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光燒傷腿 化妝師獲償17萬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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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01日 05:35
2010年10月01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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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新娘化妝師3年前為減少腿上微絲血管,在美容院接受彩光治療,怎料遭二級燒傷,左大腿後近關節位置留有大片疤痕。化妝師稱受傷後影響外觀,更令她不能長期站立致化妝師夢碎,興訟索償逾90萬元,法官昨裁定只需賠償17萬元。

事主稱前途盡毁 專家:不礙活動

區院判辭指出,原訴人陳惠儀(譯音)聲稱於2007年9月3日受傷後不能長期站立,無法再當化妝師,更因運動後會有刺痛感覺而放棄跑步等運動,惟陳的專家報告沒有提及這些說法,辯方專家更指陳的疤痕不會令她有任何活動障礙,法官認為陳無法證明受傷令她不能再當化妝師,這只是她自己的選擇。

但法官認同,陳到被告美容中心Doctor Face Plastic & Cosmetic Center接受治療確是想自己更美,但最終未能達到這結果,反而在大腿上留有疤痕,接納陳在事後因此失去自信,限制了她的衣著選擇,而且據受傷後數天她所拍下的照片,水疱及發紅的範圍覆蓋了整個後腿關節,同意當時她確實受驚及有所擔憂,故判美容中心向陳賠償17.8萬元,包括痛苦及失去樂趣賠償及醫療開支等。

【案件編號﹕DCPI17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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