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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警「揸大膽車」 同袍指證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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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22日 21:35
2015年12月22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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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員涉嫌在停牌期內「揸大膽車」,原被控7項停牌期內駕駛罪及10項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罪,昨承認各4項停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罪,控方另考慮申請將其餘3項停牌駕駛,及6項沒有第三者保險罪,作不提證供起訴。被告同僚昨供稱,曾目擊被告將電單車停泊在警署後巷。


電單車泊警署後巷被目擊

被告張偉倫(30歲)原被控涉於去年8月15 日至今年1月6日,7次在停牌及10次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汽車,昨開審時被告原承認上述各兩項控罪,包括去年12月11至28日兩度駕駛私家車,否認其餘罪名並受審。控方傳召被告同僚、警員黃志雄作供,黃供稱今年1月6日到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當值,見到屬於被告的電單車駛進警署停車場內,其後目擊被告將電單車停泊在後巷。


同僚作供後 改認4控罪

被告聽罷同僚作供後,突然改為承認共4項控罪,包括各兩項於去年11月27日及今年1月6日,在停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電單車。控方申請將案押後,待準備有關案情擇要,及考慮將其餘的控罪,申請作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批准將案押後至今日審理。根據法例,在停牌期間駕駛,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萬元、監禁12個月、停牌最少1年,重犯者則停牌最少3年。


【案件編號:KCCC16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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