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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青出獄淫辱女童囚32月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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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06日 05:35
2010年11月06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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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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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曾先後因打女友及藏毒而被判囚的21歲青年,聲稱在獄中「長期禁慾」,出獄後急欲發泄,離開戒毒所第二天在街上邀請14歲離家出走女童回家性交及肛交,青年因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及肛交罪昨被判監32個月,法官斥責他罔顧別人尊嚴,看到「街上有着數即時撲埋去」,還極盡淫慾之能事在1小時內與女童交合3次。

辯稱獄中禁慾 出獄難自控

21歲被告葉恒鉅本被控於今年3月24日在荔枝角泓景臺家中強姦及雞姦14歲女童X。惟X作供中途承認「都唔係唔想性交嘅」,法官終裁定強姦和雞姦罪表證不成立,被告只需就早前已承認的3項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及肛交罪接受判刑。

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潘英賢求情時指出,無意抹黑女童X,但事實上她並非「被污染的天使」,她作證時已表明自己並非處女,亦非好學生,大律師甚至指出﹕「唔明點解佢會咁處理自己嘅身體。」

大律師又指出,被告5年前首次犯事,是因女友被調戲而在遊戲機中心打人留案底;後再因打女友及藏毒等原因被判監,一生可謂被女人及毒品所累。今年3月22日被告自戒毒所獲釋,他因在所內禁慾7個半月,在慾念難以自控下干犯本案,大律師慨嘆被告的反應只是基於其動物本能,案件因思想開放而起,事件令人沉痛。

「被女色毒品累一生」

法官李瀚良對此辯解不以為然,直指事件毫不令人沉痛,只見被告罔顧他人尊嚴,法律正是要懲罰這種乘虛而入的行為。法官判刑時指出,被告利用女童離家出走的背景、雙方在不認識下發生性關係、被告短短1小時內與X性交及兩度肛交、更沒有使用避孕套,可謂盡力剝削事主,法庭必須保護女童免受侵害。

案情指出,案發當日早上6時,被告在住所附近街上與X搭訕,兩人到便利店購買飲品後,到達被告的家。被告在房內與X性交及肛交,並逼她吞下精液,之後又急着叫她離開,指母親快將回家。

【案件編號:HCCC2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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