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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勞工處表示,自2007年6月推出「交通費支援計劃」,至今年11月底共有33,577宗申請,當中32,434宗獲批,但未有欺詐個案統計。
根據勞工處資料,「交通費支援計劃」申請人須為合法在香港受僱的人士,居住於其中一個偏遠地區(元朗、屯門、北區或離島),擁有個人資產總值不超過4.4萬元,每月收入不超過6500元,在職僱員每月工作不少於72小時,又或求職人士(失業/轉職人士)而有意每月工作不少於72小時。
計劃向每名合資格求職人士(包括失業和轉職的低收入人士)以實報實銷形式提供最多600元的求職津貼。在職交通津貼則提供每月600元定額在職交通津貼,為期最多12個月(即合共7200元),以兩年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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