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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脫姦孤女罪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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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10日 05:59
2010年12月1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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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社工疑於雲南孤兒院內強姦院童、並視她為性奴案,由於證據不足,其強姦及與13歲女童非法性交罪獲脫罪,控方會將控罪修改為刑罰較輕的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並就其餘非法性交等罪名繼續審訊。

改控罪 最高囚5年

根據法例,強姦及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與未滿16歲女童發生性行為,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

49歲被告李國華,在雲南西雙版納州創辦「仁愛兒童之家」,為當地孤兒及家庭貧窮的兒童提供食宿及交學費,案發時院內約有27名男女院童。女院童X指被告在其10多歲時將她強姦,之後經常與她在所內或旅館性交,並較其他院童厚待她,額外給她手機及金錢等。平日同稱李國華為「乾爹」的院童,甚至叫X作「乾媽」。另一院童Y亦投訴曾遭被告非禮胸部。

被告原本被控強姦、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等共7罪,但因X早前作供時就強姦指控的證據不足,而且各證人提及X年齡時亦出現不同版本,法官彭偉昌昨指示陪審團,被告毋須就強姦及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兩罪答辯,換言之兩罪獲判無罪,但控方會修改指控為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並與餘下5項罪名繼續審訊。被告今或出庭自辯。

【案件編號﹕HCCC1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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