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終院承認內地離婚令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14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14日 05:59
2010年12月14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潤迅通信前副主席楊軍,2006年獲深圳法院頒令與前妻馬琳離婚,隨即要求本港法院終止馬琳的離婚申請及分財產程序。被上訴庭裁定敗訴的馬琳,上訴至終審法院,再被終院駁回。終院同意本地法院有權確認內地法院命令,並促請當局完善分配財產程序的法例。

促修例處理外地離婚分身家

終審法院以3比2駁回上訴,維持上訴庭裁決。非常任法官烈顯倫於判決指出,除非外地離婚令「明顯違背公共政策」,香港法庭才可行使酌情權,拒絕確認離婚令。楊馬二人在內地長大,至90年代初期以深圳為家,在內地法院辦離婚自然不過。馬琳當時有委派法律代表應訊,有足夠機會參與,亦有權在深圳法院處理財產,離婚訴訟並無犯錯,楊亦同意由深圳法院處理未分配的兩地資產。且香港以外法院頒下離婚令,代表夫妻已離異,港法院不能無視其法律效力,再處理離婚及頒令「分身家」。案件反映外地法院若頒布了離婚令,港法院便無司法管轄權分配在港財產。列顯倫認為當局有急切需要修改法例,讓港法院根據外地離婚令,處理本地贍養費事宜。

持不同意見的常任法官陳兆愷則指出,內地法院的離婚令對馬琳嚴重不公,港法院有理由拒絕確認離婚令,並指楊軍取得深圳法院離婚令後,立即申請香港聆訊中止,認為他有意操控中港兩地的法律程序,從而獲益。

潤迅前副主席妻敗訴

楊軍與馬琳結婚14年,資產遍佈中港兩地,06年夫妻分別在深圳及香港申請離婚。楊在深圳法院呈報共同資產約1400萬人民幣,僅為在港法院呈報資產的五分之一,及後更發現二人連同股票等,所擁資產額高逾8.4億元。惟深圳法院率先頒布離婚令,只分配該筆1400萬人民幣資產。馬遂入稟高院要求「分身家」,原審勝訴獲分3.78億元財產。楊軍上訴,上訴庭確認深圳法院令,推翻裁決,中止港法院的離婚訴訟。

【案件編號:FACV20/09】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