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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危駕致死案件屢見不鮮,大律師陸偉雄指此類案件加刑與否,最重要考慮被告的駕駛態度,如被告本可避免意外,卻明知故犯,便是嚴重疏忽,足可加刑。本案被告駛向斑馬線,又看見事主過路,卻保持30公里車速,「收慢到5至8公里便可隨時停車,或完全停車,都可避免意外」。
陸明言車速是考慮加刑因素,但不能單從數字判斷,須考慮事發路段限速,「斑馬線上每小時30公里一定過快,但屯門公路『例牌』100公里,30公里便算慢」。除此之外,被告有否響號或閃燈示警,或煞車急停,都影響法官判斷被告是否小心及謹慎駕駛。死傷者數目與傷害的輕重,則屬較次要的考慮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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