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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業設7天冷靜期 合約禁用蚊型字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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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22日 05:59
2010年12月22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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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電訊商濫收費用及行使不良推銷手法屢見不鮮,常遭消費者詬病。為保信譽,香港通訊業聯會昨日推出實務守則,建議本港電訊商為合約設立至少7天冷靜期,以及要求合約印刷文本使用淺白文字及不細於第9級字體(與本報報道內文字體大小相若)。電訊管理局表示,本港各家固網和流動網絡營辦商已同意採納守則,預計將於3至6個月內正式推行新措施。

香港通訊業聯會制定的實務守則,共列出12項措施,由電訊商自願遵守。守則要求電訊商為「非應邀合約」(指非客戶主動要求服務)訂立冷靜期,時間不得少於7天,冷靜期內應讓客戶取消合約,不能對客戶構成不便。至於簽約時經常附送的免費試用服務,守則列明客戶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事前亦要聲明試用期後會收費,不能對拒絕試用的客人帶來不便。

推實務守則 要求列明收費項目

在收費方面,守則要求電訊商清楚列明收費的服務項目,以及其他收費類別,包括遺失電話卡及更換電訊商的行政費,國際直撥、漫遊、國際短訊服務收費等。合約編寫亦要符合一定要求,守則建議商戶提供的合約,必須以淺白文字書寫,正文、註腳及備註的字體,均必須最少要有第9級大小。

電訊管理局表示歡迎聯會設定的守則,又宣布本港各家主要的固網及流動網絡商,以及一家主要的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均已同意採納這份業界守則,並會在3至6個月內正式推行新措施,希望有助提倡良好的銷售手法和優質的客戶服務以加強消費者信心,並能為業界建立良好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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