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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時藥駕及醉駕的最高刑罰均為3年,立法會將於明年中討論藥駕及毒駕的法例。但立法會於本月初已通過,若危駕罪行中的被告給驗出有吸毒,可加刑50%,然而就立法會議員鄭家富提出修訂,認為醉駕重犯者可判終身停牌的建議,則被否決。
今次案中被告雖然交通案底纍纍,甚至曾20日內兩犯毒駕,不過其3年停牌期與兩年半刑期一同執行,換言之被告出獄後不久,若重考的士牌,仍有機會重操故業。
立會剛修例 終身停牌被否決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稱,立法會本月17日已引入《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除針對危駕同時驗出吸毒的情况加重刑罰外,亦引入「監禁和停牌依次執行」的措施,即停牌期由被告出獄後起計,發言人指此舉可令犯法司機長時間不得在路上駕車。
立法會本月初討論藥駕及毒駕問題時,議員雖大多同意應對毒駕抱零容忍態度,但由於藥駕方面灰色地帶較多,故將於明年再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當日民建聯、自由黨等議員均對鄭家富提出、包括重犯醉駕可判終身停牌等修訂,投了反對票。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稱,政府建議毒駕零容忍罪行與酒後駕駛第3級相同,即任何人被定罪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首次被定罪會被停牌2年,再次被定罪停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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