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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局﹕中國世貿抗辯有兩招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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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30日 05:59
2010年12月30日 05:59
新聞類別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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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出於環保和合理利用的考慮,中國開始對稀土限產及採取出口配額。問題的核心,是發達國深知稀土是戰略資源,不願開採自己的,卻要中國繼續賤賣這些珍貴資源給他們。研究世貿組織法的法學專家羅漢偉,上月在《中國經濟周刊》撰文稱,國內主流媒體早已指出,中國稀土的儲量只有世界儲量的30%,但過去長期「敞開大門」,供應了國際95%的市場需求,把貴比黃金的資源賣了個「白菜價」,但在世貿訴訟中,中國不能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否則必敗無疑,皆因中國在加入世貿、簽訂《入世議定書》時,已作明確承諾。

根據世貿框架下的《關貿總協定》(1994)第11條,除了關稅和必須徵收的費用外,任何成員國不能以設定配額等方式限制產品的進出口,而《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條則訂明,中國應根據已應允的時間表,逐步取消在給予貿易權方面的限制,以便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中國從事所有合法貨物貿易。歐美正是指控中國違反了這些條款。

歐美指違《入世議定書》

但羅漢偉強調,中國至少還有兩個抗辯理由﹕

一,是「環保例外」條款。根據《關貿總協定》第20條,若中國能證明這些限制措施,是「保護瀕危自然資源所必須」,並且「沒有對外國企業歧視對待」;又或證明稀土開採「嚴重破壞環境」,並且這種濫採是因「出口監管不力」所致,可以勝訴。

二,是「國內生產例外」條款。《關貿總協定》第20條指出,若某種原材料由於政府的經濟穩定計劃,其國內價格低於國際市場價格,為保證國內產業生產之必須,可限制出口,只要這不是為了增加出口去保護國內產業。

羅漢偉指出,訴諸世貿訴訟,輸贏很難評判,但就算中國真的敗訴,在稀土資源的開採許可、日常監管和國內分銷方面,中國政府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世貿規則無法規範。最重要的是,限制稀土出口給中國政府帶來了很多國際話語權,牽制了西方,在促使其他國家開採本國稀土資源的同時,提高了中國稀土出口價格,實現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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