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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5年前港府應菲律賓政府要求,協助調查菲國一宗貪污案,自此港府與香港一間公司就能否蒐集證據,一直纏訟至今,去年7月案件開審前,菲國突然通知港府該貪污案已完成調查,律政司最後撤案並向該香港公司交回早前取走的文件,惟菲國其後改口指調查未完,最終港府要為撤案而向該公司支付訟費,高等法院昨批評菲國的申訴專員公署誤導港府。
助菲蒐證 與港公司對簿
對於港府為此付上訟費責任,律政司稱不會要求菲國代付訟費,根據港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港方必須在相關的司法程序中代表菲國,並負擔執行請求所需的費用,此為港菲兩地相互安排,亦是該項協定下的慣常做法。
2006年初,菲律賓調查馬尼拉機場新客運大樓工程貪污案,要求港府協助蒐證,有關指控針對5名疑犯。廉署代菲國蒐證後,被搜公司一直與港府打官司,提出司法覆核指搜令有問題,敗訴後又指文件涉及「法律專業特權」,阻止港府送往菲國。
菲誤稱調查完 律政司撤案
案件原定去年7月15日審理,菲國在開審前兩天突然通知律政司,指有關貪污案「已沒有任何調查及法律程序」,換言之在香港的司法覆核案已沒有理據支持。港府得悉後,即時將文件交還被搜公司及撤案。但菲國稍後又來信,稱有一案未審結,故被搜出文件仍可能有用,亦即律政司申請撤案的決定有誤。高院法官韋毅志指出,很遺憾菲國申訴專員公署誤導律政司,引致律政司作出撤案決定,若消息當日能準確傳遞,案件或許不會如此發展;被搜公司不戰而勝,官司變得沒有意思,故除個別非正審申請外,頒令港府需向被搜公司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MP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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