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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創興銀行榮譽主席廖烈文及太太,將持有的廖氏集團股權,出售給兒子持股不足三成的上市公司民豐。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廖氏集團1972年訂立的契約(簡稱契約),成為「緊箍咒」,買方也不能隨意買賣廖氏集團的股權。
該法律界人士稱,契約據凌駕地位,買方民豐也不得干擾契約所設定的規矩。假如民豐日後要將廖氏集團的股權,當作資產般出售,就算獲得大比數股東通過出售,仍需按契約要求處理。
契約條文清楚列明,廖氏集團只容許廖姓人士擔任董事,集團股東要轉售股權,也要只可以售予集團其他股東,即是由家族人士買入,可見契約訂立目的,是維繫家族人士權益,不容外人介入。
該不願具名的大律師認為,現階段家族成員未必能申請禁制令,阻止廖烈文轉讓股份給民豐。因為該批股權的法定權利,仍然在廖烈文手上,除非顯示他會出售真正的擁有權。
他指一些私人公司,常見會設定條款,拒絕將股份出售給非家族人士,甚至嚴格規定不准出售股份。
修改契約需75%股東同意
若家族成員認為廖烈文是次交易,有違契約要求,可以在廖氏集團召開會議提出意見。根據私人公司條例,在75%股東同意下,可以修改章程,改變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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