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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福建廈門一名初中二男生強姦了一名12歲小學男生,最近被以「搶劫罪」判刑。根據內地法律,強姦罪僅適用於侵犯女性,內地男性倘遭強姦,法庭只能援用強姦罪以外的罪名判刑,這類判決案件今年已是第2宗。
《東南早報》報道,去年3月26日下午,廈門湖里區一名中二男生小木(化名)與網友「貓哥」外出,途中勒索路過的小學生。放學回家的12歲小學生小勇(化名)被攔下搜身,兩人發現小勇身上沒錢於是押着小勇到其寓所。當時小勇家中並無他人,兩人從家中搜得30元人民幣現金後,小木再逼小勇趴在牀上,強暴了他。事發時,「貓哥」就在旁邊翻箱倒櫃地找錢。幾天後,公安在學校拘捕小木。
攔途截劫 受害人家中施暴
經過協商,小木家人願賠償2萬元予受害人,受害人接受和解並請求法院輕判。報道指小木家教原本甚嚴,但後來經常偷上網吧看色情影片看上癮,強姦小勇就是模仿影片情節。疑犯後以「搶劫」遭法院一審判監3年,因作案時未滿18歲且「認罪態度好」,獲緩刑5年。
受害人12歲 放學遇襲
現行中國《刑法》規定,受害人是女性方能控告強姦。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律師說,男性即使被姦也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受害者只能循民事索償。相比之下,德國、日本、瑞士等國都有強姦罪適用於男性受害者的法律。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認為,男性也有可能被猥褻侮辱,「應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相應將罪名確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結束男子性權利不受法律保障的怪現象。
多宗同類案件 學者促改法例
內地近年發生多宗男子性侵犯或強姦男性的案件,但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僅能以「傷害罪」等其他罪名牽強判決,且刑罰與強姦罪判刑相比都較輕;某些案件甚至無法立案,只能私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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