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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原性能不可毁 議員倡貼警告標籤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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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14日 05:59
2011年01月14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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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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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對於有陪審員發現呈堂電槍仍能開火,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稱,控方呈交證物有兩難,一來陪審員有權開封查看,二來控方亦需將證物保存原來性能,以免證物被指沒有殺傷力,因此他建議控方於證物套外張貼警告字條。

湯家驊﹕控方有責任預先警告

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未聽聞過有類似事情發生。「刀槍等有機會令人受傷的證物理應密封,以免有人能直接接觸。」他指控方有責任提醒法庭此等證物有危險。

另外,法庭內不可持有槍械,湯家驊解釋,這是代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亦是尊重法庭的慣例,讓它可於不受影響下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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