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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售樓書一手盤立法禁售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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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18日 05:59
2011年01月18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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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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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運輸及房屋局屬下的「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已達共識,將立法規管所有新契和舊契樓盤的一手樓銷售,即不准在無售樓書下賣樓;政府傾向把「一手樓」定義訂為樓盤落成後36個月,即這段時間內單位首賣必須受規管。

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柏志高擔任主席的督導委員會昨舉行第二次會議;運房局發言人表示﹕「委員普遍認同規定一手住宅物業的發展商,向準買家提供包含物業重要資訊的售樓說明書,是有效的措施,建議把規定納入擬議的法例中。」換言之,日後法例會要求所有一手樓銷售,必須有售樓書。

李永達會後表示,他於會內曾提出有關近日半山物業The Icon這類舊契樓盤,日後立法後能否納入規管,柏志高回應指出,立法原意是規管所有樓盤的一手銷售。政府消息人士確認,規管所有一手樓的銷售,是督導委員會成立目的,故無論新舊契樓盤,日後的法例都會管。

立法恐需3年 李永達籲勿購舊契樓花

但李永達指出,由今日到成功立法,可能仍有三四年時間,建議政府整理妥當新契和舊契的資料,把屬於舊契的新樓盤上載到網上供市民參考。他呼籲,「因為舊契樓宇的銷售無從規管,建議市民不要買這類樓盤的樓花」。

所謂舊契樓盤,主要是指一些位於舊區的土地,其地契內沒有列明「落成前出售要得政府批准」等字眼的樓盤項目。新契則指一些新批土地上,或重建時被修改地契的樓盤,政府現時會在其地契內列明「落成前出售要得政府批准」作規管。

舊契樓盤 無列明「售樓花須批准」

至於「一手樓」的定義,李永達透露,政府在督導委員會會議上提出,把樓盤銷售的規管期,定於樓盤落成後的36個月內,理由是36個月有足夠的「阻嚇」,但出席的地產建設商會代表明顯對36個月有保留,他們重申應定義為樓盤落成後的6個月,其他委員亦有不同意見,故要再作研究。

李永達認為,發展商要等36個月才可避過現時的售樓規管,其財力必須相當,故有一定的阻嚇力。另一名委員劉秀成表示,因受管的是發展商,要先了解他們的理據,才能繼續商討。

消委憂發展商新樓變二手避監管

委員之一的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認為,看不到任何原因舊契可獲豁免,而一手樓花定義為新樓落成後36個月仍在出售,則要進一步研究。她擔心,日後有發展商在推出新樓時,把整幢物業售予某人或某公司,變成「二手」樓出售,以逃避監管,故必須小心研究如何杜絕這類漏洞,但強調若小業主把個別單位轉手,則沒有問題。

政府去年成立委員會討論立法規管一手樓銷售,包括研究一手物業定義、規管事項如銷售手法、價單、示範單位及實用面積等,以及執法機制和罰則。委員會將於10月向運輸及房屋局長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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