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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署控馬頭圍塌樓承建商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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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21日 21:59
2011年01月21日 21: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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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屋宇署通過新聞處發出新聞稿,指已就去年馬頭圍道45J號塌樓事件,向有關承建商發出傳票檢控,控罪指一些建築工程的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毁,案件將於下月16日進行聆訊。有該區區議員要求律政司進一步交代,日後會否就事件檢控業主或其他人士。

本報昨日向屋宇署查詢被檢控的承建商名字,但遭拒絕,指律政司不允許披露。據了解,律政司是顧慮傳票送達被告人的程序尚未完成,暫不宜披露被告人身分。

屋署拒披露承建商身分

就去年1月29日於土瓜灣馬頭圍道45J號發生的塌樓事件,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有關承建商提出檢控,裁判法院昨日發出傳票。屋宇署去年4月就事件發表報告,指出引致馬頭圍道45J號一條支柱受外來力量破壞,最大可能是有人蓄意把柱移走,或進行工程時觸動支柱,令其餘兩條支柱承受不住壓力被壓裂,導致樓宇倒塌。

屋宇署表示,署方發表報告後,進一步調查所得資料,包括測試分析結果、科學鑑證研究結果、證人供辭及供辭分析等交予律政司,律政司經過深入研究及考慮有關資料及案情後,決定向有關承建商提出檢控。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表示,案件仍在調查中,至今未有人被捕。

九龍城區議員莫嘉嫻曾與死者家屬聯絡,她表示,屋宇署未有交代業主是否需要負責,日後會否再檢控其他人等,影響死者家屬及受影響住戶的民事索償行動。九龍城區議會昨日通過動議,要求屋宇署在司法程序完結後,公布事件調查報告,並盡快召開死因研究庭。

屋宇署是次以《建築物條例》第40(2B)(a)作檢控,罪行針對一些已進行的建築工程,其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毁,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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