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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設商業信託 或可省利得稅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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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22日 08:59
2011年01月22日 08:59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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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和黃(0013)分拆港口業務到新加坡上市,通過全資管理公司繼續控制港口營運,David Webb指出和黃此舉或有稅務上的考慮,因為商業信託下的管理公司,新加坡給予稅務優惠,首10年只需繳納10%利得稅。

將香港業務轉移到新加坡成立商業信託,香港稅務學會前會長鄒揚敦表示,有機會節省到離岸收入(offshore income)的利得稅。

他指出,假如母公司旗下有幾家子公司,全部都在香港營運,子公司在本港的收入要交利得稅,而子公司將盈利以股息分派給母公司,母公司不用交稅,因為香港不設股息稅。

若將子公司的業務,分拆到新加坡以商業信託形式上市。對香港稅項會有什麼影響?他表示,如果子公司經營的業務在港進行,仍要繳付香港的利得稅。但若子公司業務在海外進行,例如﹕內地港口生意。當香港稅局能證明有關業務的決策權、管理工作,都在港進行,稅局也可以就該項離岸收入(offshore income),向子公司徵收稅項。例如﹕在英屬處女島註冊的公司,其業務在內地,但董事是香港人,董事會、辦公室活動都在港進行,本港稅局較易證明香港有實則管理權,方便追討稅項。

不過,當這家經營海外業務的子公司,注入新加坡的商業信託,並在新加坡成立辦公室,甚至在新加坡開董事會等,本港稅局便較難追討這些離岸收入的稅項。本港的利得稅率16.5%,而新加稅的商業信託提供稅務優惠,首10年稅率為10%,後者吸引力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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