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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山」覆核﹕經營神龕沒違規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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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23日 05:59
2011年01月23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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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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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元朗牛潭尾「明月山」被規劃署指為違規,下令在限期前中止發展。經營「明月山」的公司反駁他們所經營的並非「骨灰龕」而是「神龕」,合乎規劃大綱圖規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有關注私營骨灰龕發展人士指「明月山」的講法只是「玩文字遊戲」。

說法被斥「玩文字遊戲」

覆核申請人為經營「明月山」的香港生命集團控股,答辯人為規劃署長。申請人委託資深大律師張健利撰寫入稟狀,指「明月山」是一座神龕(shrine),並非規劃署指稱的骨灰安置所(columbarium),符合《牛潭尾分區計劃大綱圖》及地契規定。由於「明月山」所在地列為「鄉村式發展」,除列表中的發展類型,其他發展毋須向城規會申請許可,由於神龕未列表中,屬默許發展的項目。

合約無規定必須放骨灰

申請人引經據典,指字典解釋「神龕」為「紀念尊敬的人或物之地方」,包括所有供奉先祖的龕位。神龕敬拜對象既可為神,亦可為人,如大會堂紀念龕,向二戰保衛香港的烈士致敬,而本地華人慣於家中或其他地方設置神龕,供奉至愛先人。入稟狀透露,申請人與用家簽訂合約,並無規定必須安放骨灰,用家可放置先人遺物供奉。

去年7月,申請人諮詢資深大律師陳景生後,開始翻新地區內古舊建築物,置入小型龕箱經營神龕。惟規劃署去年8月起接獲投訴,稱「明月山」經營骨灰龕,有違大綱圖。署方更指「明月山」屬骨灰龕,並非城規會定義的「神龕」,即小規模的參拜建築。署方去年10月發出強制執行通知,要求申請人立即停止發展。

指地政署未諮詢阻發展不合理

申請人強調地政總署未諮詢便阻止發展,做法不合理,堅持「明月山」符合城規會「神龕」定義,《大綱圖》無限制神龕內供奉物品種類。

地政總署對法庭案件不予置評。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代表謝世傑指「明月山」垂死掙扎,不僅被列為不合規格私龕,更是3家強制在4月22日前停止運作的「末日私龕」。他指城規會列明骨灰安置所與神龕分別,認為申請人是「搵嚟拗」。

【案件編號:HCAL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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