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僱主若但求僅以最低工資28元時薪的水平聘請員工,日後出糧須放棄固定月薪制度,因法例並不容許僱主以28元工資計算出來的「全年平均月薪」向僱員出糧,否則遇上有31天的月份,員工實際工資根本不達標,如要僱主堅持固定月薪制,則須按31日「月大」作計糧基礎,等同員工一年可獲多發7日糧。
法例不接受「全年平均月薪」
由於每月工作日數及總工時,將是日後評估月薪制僱員工資是否符合法定最低水平的關鍵,同是每小時薪酬28元水平,以每日10小時工作,休息日及假期亦有薪計,在31天的月份最低月薪需達8680元,在30天的月份只要8400元,在只有28天的2月則是7840元。
雖然僱員全年12個月的平均月薪只為8516.6元,但勞工處指出,《最低工資法例》訂明僱員於「工資期」的工資,須符合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對月薪制員工而言,其「工資期」是按月計,以上述例子而言,在31日的月份,員工月薪若只有8516.6元,並不符合按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計算出來的8680元水平。香港人力資源管理學會最低工資專責小組主席梁慈輝坦言,日後僱主將面對僱員工資水平會按「月大」、「月小」而出現差異,僱主若只按固定時薪水平出糧,日後將面對每月發放不同月薪的問題。
如僱主想減省繁複計糧的行政成本,堅持固定月薪制,則須按31日「月大」的8680元為準,但全年會多付1960元工資,等同向員工多發7日糧,當中未計員工若超時工作一樣要作「補水」的額外開支。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