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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屋宇署昨公布規管「發水樓」的新措施,訂明住宅項目的環保露台和會所等設施,可獲批豁免計算樓面「發水」的上限,不多於總樓面一成,4月1日起實施。惟發展局經諮詢後公布3項新修訂寬免措施,包括容許近期趕搭「尾班車」的已申請圖則,若因技術問題被拒批申請,可再獲6個月寬限期,按舊規定重新入則。
另外,發展局又指出,將額外容許隔音屏障、污水循環系統和綠化有蓋行人道等設施,獲批樓面寬免時毋須計入10%上限。局方又釐清可獲百分之百樓面寬免的地下停車場定義。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表示,新規定已平衡公眾對發水樓的關注,對於有意見指措施會影響房屋供應,林鄭月娥表示並不同意,強調規管發水樓可消除地區上對新樓發展的阻力,有助加快建屋計劃。
特首曾蔭權於去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收緊可獲豁免計算項目總樓面面積的環保設施,並引進「發水」上限不多於一成的規定,及要獲得香港綠色建築議會的「BEAM Plus」環保建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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