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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 轟港府暗渡陳倉倡《逃犯條例》適用範圍刪除內地長青網文章

2019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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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3月05日 22:55
2019年03月05日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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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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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港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以一次性個案方式處理沒有與香港簽訂互助協議地方的移交逃犯申請,包括人權狀況惡劣的大陸,有關公眾諮詢期昨日結束,大律師公會在諮詢期最後一日提交意見書作強硬聲明,指今次修例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強調現時香港及國際社會對內地人權紀錄有極大憂慮,質疑特區政府不能確保移送的逃犯享有與本港刑事司法及監獄制度中同等的基本人權,做法損害特區的國際形象,亦破壞香港作為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聲譽。
記者:梁穎妍
極具爭議的《逃犯條例》修訂公眾諮詢期昨結束,保安局昨晚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因為昨日仍在收集巿民意見,故稍後才能提供收到的意見數量。大律師公會同日提交意見書,對修例提出多個重點駁斥,指引渡逃犯返回內地是複雜的法律問題,社會上充滿爭議,過去港府曾堅決表示不會在無公眾諮詢下與內地商討引渡協議,狠斥當局現時做法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在缺乏全面諮詢下,對如此敏感的議題用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處理。
斥繞過立法會監察
對於現時一次性移交逃犯需先經立法會審議批准,再由法院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公會批評修訂建議將繞過立法會監察,並將立會審議變成由特首發出證明書啟動拘捕及移交程序,「會降低對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特別是有關要求來自沒有提供國際社會對刑事審訊及囚犯基本人權保障,或有違犯人權歷史的司法管轄區。
公會又反駁當局稱要堵塞現行法例漏洞之說,指立會在1997年立法時明顯考慮到,有充份理由不將內地涵蓋現擬修訂的《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內,認為港府有需要解釋為何情況有變,又認為若有重大改變令港府對內地刑事司法制度有信心,「按邏輯,特區政府應商議全面的移交及協助協議,而非一次性個案方式,立法會亦應繼續有話語權」。
至於當局強調修例是為了解決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案帶來的不公,公會認為解決問題毋須過度放寬現行條例,「尤其是這不等於容許是次安排包括內地」,建議港府可以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容許在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嫌疑犯。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連大律師公會都發表措辭強硬的聲明,並且提出另一個建議,當局應該暫緩修例,特別是在目前台灣不滿現有建議的情況下。他又指出,公會提出在香港審訊外地案件絕對可行,「台灣畀證據,簽證據互換」,惟他批評港府今次修例另有政治目的,預期當局將拒絕接受大律師公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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