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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離婚 內地婦奪亡夫工傷遺產長青網文章

2019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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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3月07日 13:34
2019年03月07日 13:34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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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內地婦和港男23年前在貴州結婚,及後來港定居惟從未同居,港男更在一次吵架後一走了之,自此不相往來。至三年前,婦人決定離婚,致電男方家中才知港男已死於工業意外,其父母獲僱主支付過百萬元補償金。內地婦自言也是合資格家庭成員,遂入稟區院,要求瓜分款項,昨獲判可分八成補償金。
獲分八成補償金
法官昨頒下判詞,指死者家屬在案件審理期間,一直否認原告楊莎是死者遺孀,不應獲補償,惟法庭認為楊於死者去世後才提出離婚,故仍屬遺孀身份,裁定她可分得八成補償金,即89.6萬元,死者父母須於42天內還款。
據報道,52歲死者蔣東成生前當平水工,於2015年8月7日身亡,遺下父親蔣勇石及母親梁用嫦。死者父母為本案答辯人,惟父親去年5月離世,故由女兒蔣秋嬋任遺產代表。判詞指梁稱見過楊,楊亦曾暫住藍田家中數天,但因死者沒介紹楊,故不知二人關係;梁及女兒均相信死者生前已與楊離婚。法官羅雪梅則指,楊憑內地結婚證書,已可證明她是死者妻子。
2016年4月勞工處批出補償金,羅官相信楊的確是遲至同年6月才得悉死者身亡,並在翌年3至4月才得知她須於勞工處長批出補償的42天內提上訴,礙於楊為聘請律師奔波,又一度未能負擔律師費,耽誤情有可原。羅官表明,沒忽略死者母親和妹妹喪親之痛,亦相信從死者家人角度而言,即使死者尚存,他與楊的關係早已破裂,因此認為楊不應被視為死者遺孀、從而得到補償。不過,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批准楊的訴求,符合公義原則。
案件編號:DCEC1780/17
■記者楊家樂、鄭語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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