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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物業分兩大類長青網文章

2019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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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3月08日 22:45
2019年03月08日 22:4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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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缺契物業通常以低市價出售,部份屬於遺產貨。死者於去世前若訂立了遺囑,其擁有的財產,包括物業,可按照遺囑(俗稱平安紙)內容作出分配。若沒有訂立遺囑,死者配偶亦已身故,物業將分配予其子女。不論物業受益人本身是否持有物業,亦可豁免樓價15%印花稅。但如果物業受益人打算將業權統一,或者各自出售,都需要繳交印花稅。
在香港,持有物業可分為「全權擁有」(Sole ownership)及「共同擁有」(Joint ownership,俗稱「聯名」),若遺產物業是聯名購入,又可以細分為「分權共有」(Tenancy-in-common)及「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形式。「分權共有」即是當其中一方去世,屬於死者的業權會成為其遺產,分配給遺產受益人,例如其子女;相反,如物業屬於「聯權共有」,死者的業權將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中。
若物業未完成交易而業主去世,物業受益人要先處理繼承手續,以遺產承辦人身份才可完成物業交易。由於遺產物業問題比較複雜,銀行有機會不接受有關單位的按揭申請,故準買家如物色到平價遺產貨,入市前應小心衡量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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