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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患精神病 不能隨便解僱長青網文章

2019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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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3月17日 21:35
2019年03月17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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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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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教育界人士指出,教師或校長若患上精神病,校方都不能隨便將其解僱,否則會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局亦規定,面對紀律調查的教職員若患精神病,學校應該考慮其精神狀況能否成辯護理由而從輕處分。
行為失當可從輕處分
香港教育人員專業協會會長馮偉華表示,若教師或校長身體及精神健康有問題,官立學校完全按照公務員規例處理;至於資助學校,學校一般會讓病人放病假接受治療,用盡有薪病假後可放無薪假,有需要校方可向教育局申請津貼聘請代課老師。教職員同樣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除非校方可充份證明病人已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否則不能隨便解僱患精神病的教職員。資料顯示,學校教學人員有薪病假最高可累積至168天。
根據教育局發出的《學校行政手冊》規定,若教師行為失當,學校要採取紀律行動,而被指控的教師患有精神病,學校應在有關教師同意下徵求醫生意見,以確定有關教師的精神狀況可否成為其行為失當的辯白或從輕處分的理由,以及其是否適合出席紀律研訊與會面。
手冊又規定,學校教職員健康受到《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保障,因工受傷教職員可享有薪病假及各項賠償。而根據勞工處的「學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指引」,學校有責任採取措施保障教職員健康,當中包括因工作壓力及人際關係欠佳引致的心理健康問題。
■記者麥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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