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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37項罪名處處地雷 嚇走資金 逃犯例變逃錢例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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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02日 19:33
2019年04月02日 19:33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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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送中」條例】
【蘋果日報】政府為爭取商界支持修訂《逃犯條例》,建議剔出9項商業罪行,不過對商界來說,餘下的37項類別,依然充滿白色恐怖。本報綜合商界、金融界及法律界人士意見,揭露《逃犯條例》中,從商港人最易中招的類別。有金融界人士指,若然條例通過,資金將不敢泊港,影響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業界諷刺指《逃犯條例》變「逃錢」(資金流走)條例。
記者:孫樂祈 余秉峰
本報昨日致電訪問十多名商界人士,查詢他們對逃犯條例的意見,其中反對或表示疑問者,皆不願公開身份,以免遭秋後算賬。信德主席何超瓊指不會回應;金融界人士詹培忠坦言:「你反對都冇用,嘥精神!」在內地有生意的中原集團創辦人施永青,則表示從社會角度權衡輕重,支持修例。然而他承認在個人及公司角度而言,修訂造成潛在法律風險,「我喺內地打過官司,知道質素同方式都唔好」。
內地會計制度未與國際接軌
一名不願公開身份、主要處理商業糾紛的法律界人士指,內地和香港的會計制度不同,容易誤中地雷,「香港會計制度同國際接軌,但國內未接軌,同香港標準唔同,好易搵到位告你」。其中《逃犯條例》第15項罪行類別「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隨時出事,「好多港人喺內地做生意要做掛名董事,違反咗信託義務都唔會知」。
他解釋只要做董事、高層,被交付財產,就有信託責任。信託義務就是指董事不能因職位得益,令自己陷利益衝突,「例如你做海航旗下一間公司嘅董事,而海航有『萬七』間子公司,咁你做其他生意同海航嘅子公司有衝突時,就係違反信託義務」。
另一名港交所前高層指,第16項罪行類別「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亦易中招,「內地最常用陰陽合約,例如係樓宇買賣,面價同底價唔同,呢啲潛規則往往要被迫遵守,又係唔係作偽證呢?」他續說:「內地做生意好難避免飲茶灌水,咁呢筆應酬算唔算賄賂?喺會計入賬時又係咪做咗假數(偽證)?」

又例如第39項「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內地有法則保障婦女,如果做廠嘅叫女工加班,會唔會中伏?」他指《逃犯條例》瀰漫白色恐怖,源於對內地執法的不信任,長遠會令外商不敢來港,資金外逃,「係關乎長期嘅fund flow(資金流向),正如2006年香港取消遺產稅,令fund in flow。若《逃犯條例》通過,就會出現長期而慢性嘅fund out f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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