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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家族信託非萬能 離婚仍需分身家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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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9年04月04日 17:33
2019年04月04日 17:33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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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過往有錢人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往往是避免身後出現爭產風波,有些人則因為「共患難不能共富貴」,只想分家產或物業給子女,排除妻子。但有律師指,家族信託亦非萬能,就算信託撇除了配偶為受益人,離婚後配偶仍分到家產。
擅長打離婚官司的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明慧表示,信託基金作用是保障遺產承傳,但若市民未有針對個別處境成立合適的信託基金,仍會有潛在爭議。「信託唔係萬能,離婚官司中,法庭都係睇成立信託嘅目的(Intention)、信託如何運作(Operation)及如何派彩(Beneficial)。」她舉例指,若丈夫於離婚前三年成立信託以轉移資產,會被法庭視其舉動為不想分家產,進而撤銷其信託基金,妻子就可平分信託中的家庭資產;相反如超過三年期限,就需要妻子舉證,推斷丈夫成立信託目的與離婚有關。
例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在2014年與前妻簡麗群就離婚官司的家產分配案,上訴至終院,最終法庭判處前妻得直,獲分7.6億元資產,包括物業。潘樂陶於1995年成立家族信託基金,並於離婚前瞞着前妻注資入基金,截至2012年該基金積存15億元資產。古明慧表示,案件重點在於該信託基金是否屬於家庭資產,「當時法庭指潘樂陶對信託有絕對掌控權,舉例佢如果向信託提取1,000萬,信託都會照做。所以法庭認為信託係屬於佢嘅資產,就要(同前妻)平分。」
普遍成立不可撤銷信託
信託基金大致可分為可撤銷(Revocable)及不可撤銷(Irrevocable)。普遍人會成立不可撤銷信託,即成立人不能直接提取基金資產,因此較有說服力及發揮保護功能。可撤銷信託主要因成立人對放棄信託內資產的擁有權這規定有保留,另外亦有美國公民會因稅務因素,成立特別設計的可撤銷信託。
市民可經由大行及私人信託公司成立,大行主要接受存款式、現金式資產或保險;私人信託公司則接受以私人公司、物業作信託資產。古明慧建議,決定成立信託時不要人云亦云,需仔細考慮適合家庭背景的方案、個人狀況及徵詢法律意見,才可提供最大保障。「如果佢成立信託時正考慮離婚,咁信託就唔會為佢提供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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