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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掀上訴潮 認罪高登仔求翻案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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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05日 19:31
2019年04月05日 19:31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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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五年前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高登仔「人民弊傢伙」在討論區發佈「衝擊立法會指南」,呼籲網民參與立法會的示威行動,最終被控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這「傢伙」最終認罪,判入更生中心半年。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直言,若控罪詳情是基於使用自己手機或電腦犯案,便有機會成功翻案,「就可以申請答辯無效」,因被告當初「係認咗一樣冇支持嘅罪行」。
批評律政司曲解法例
「人民弊傢伙」黃家豪形容裁決是遲來的公義,他批評「律政司曲解法例,今次判決只係講出普通人對呢條法例嘅正常理解」。黃稱會考慮提出翻案,「我會問律師意見,可唔可以翻案,亦希望法律界可以協助我哋呢班苦主提出上訴」。
張達明昨分析「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時提及,律政司須審慎考慮行為本身是否犯法,「如果個行為唔需要用電腦做到都犯法,咁就係犯法」,會受到法例監管;相反,若有關行為本身根本不算犯法,便要問:「點解涉及用電腦就變成犯法?」認為終院裁決是撥亂反正。
對於裁決會否引起翻案潮,張達明指無法一概而論,需視乎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張達明解釋,若被告當初認罪,而有關控罪詳情是基於使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犯案,「即係控罪嘅詳情係唔支持控罪本身,咁嘅情況,就可以申請答辯無效」,因被告當初「係認咗一樣冇支持嘅罪行」,較易取得逾期上訴許可。
至於經過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張坦言情況比較複雜,他指終院在香港特區控訴洪燦華一案中列明,單單基於新的權威案例推翻過往對法律的看法,不足以構成申請逾期上訴的理由,除非有特殊例外的情況。至於何謂「特殊例外」情況,則須交由上訴庭審視每一宗案件的情況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張建議,任何有意翻案的被告,應先索取法律意見後再作定奪。
■記者楊思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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