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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在台殺女友 官:只就其控罪判罰 陳同佳洗黑錢囚29月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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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9年04月30日 18:33
2019年04月30日 18:33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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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送中惡法】
【蘋果日報】青年陳同佳涉在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港府藉機修訂《逃犯條例》,前日引發13萬人遊行反對。承認洗黑錢3.2萬元的陳昨於高院判刑,由於他在警誡下坦認殺人,法官表明不會忽略涉案黑錢與謀殺有關,最終判他入獄29個月。法官指因司法管轄權問題令陳沒被控謀殺或誤殺罪,理解人們會為此感難過及嚴重不公,但強調公義應是被告只就其面對罪行而受罰,就算陳犯下滔天大罪,亦有權獲得公平審訊。
記者:蘇曉欣
陳同佳(20歲)去年3月中起還柙,估計如在獄中行為良好,扣除假期後,最快10月出獄。他涉及洗黑錢金額僅3.2萬元,加上已還柙13個半月,外界關注他若獲輕判會否於昨日或短期內出獄,成為政府加快修訂《逃犯條例》藉口。法官彭寶琴昨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當時心理狀態、將死者財物從台灣帶回香港,是案中唯一得益者,而本案涉國際犯罪元素,屬加刑因素,最終判囚29個月。
攜書應訊 聞判表現平靜
陳昨手執書本到庭應訊,踏入法庭時四處張望,聞判期間表現平靜,家人未有到庭旁聽,法律代表對刑期或會否提出上訴等事宜亦均「封口」。本案拖拉逾年,其中一個原因是律政司認為被告蓄意殺人,控辯雙方為此於案情出現分歧,律政司提出召開「紐頓聆訊」澄清。惟彭官早前拒絕申請,她昨於判詞中詳細解釋,俗稱「洗黑錢」中的「黑錢」,必須是犯人從可公訴罪行獲得的犯罪得益,律政司提出本案犯罪得益源於被告犯下謀殺或誤殺罪;惟她不同意,指犯案得益應源於盜竊罪,指就算被告沒有殺人,都可提取死者財物離開,返港後再被控洗黑錢罪。她批評如律政司能分清黑錢來自盜竊而非謀殺罪,相信不會轉介本案到原訟庭審訊。
彭官續指被告承認殺人,卻因犯案地點不在香港而產生的的司法管轄權問題,但強調公義應是被告就其面對罪行受罰,而非因其他罪行,縱使其他罪行或涉更嚴重的罪行。彭官稱就算被告犯下滔天大罪,亦有權獲得公平審訊,權利應獲充份保障,法庭不能視而不見,否則便會嚴重影響刑事審訊制度,猶如電源短路,亦會影響制度公正性。 但彭官又稱不會忽略本案背景涉及被告殺人,意味被告知道涉案黑錢來自一項相當嚴重的罪行,唯一減刑理由只有被告認罪,被告沒有案底,不足以支持進一步減刑。
內地女庭上拍照遭警押走
不少公眾到庭聽取判刑,一名19歲內地女學生被發現在庭上拍照,事後被警方蒙頭押上警車,再帶至中區警署助查。
控罪指陳去年2月17日至3月13日期間,非法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包括死者潘曉穎(20歲)一張銀行提款卡、一部價值約2,000元的數碼相機、一部價值6,000元的iPhone 6及約2.4萬港元,財物總額為3.2萬元。案情透露去年2月13日,陳與懷孕約3個月的死者抵達台北旅遊。惟返港前一晚、即16日晚上,陳稱獲死者告知腹中胎兒由前男友經手,更看了死者與一名不知名男士的性愛片段,他嬲怒下將死者頭部撞牆,強按死者在地,再從後徒手勒死死者。 陳殺人後藏屍行李箱,乘捷運到竹圍站一個公園埋屍,之後帶同死者部份財物返港。陳於台北用死者提款卡提取2萬元台幣,返港後三度提款1.92萬元。
案件編號:HCCC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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