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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倡設保障:違人權法不移交長青網文章

2019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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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5月06日 23:25
2019年05月06日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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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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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香港社會對《逃犯條例》修訂有極大保留,但港府至今仍拒絕撤回或作修訂。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強調,引渡協作安排首要條件,就是保障被移交人士有否得到公平審訊,又指政府若堅持修例,最少要加設三大保障,包括沒有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地區不移交;被移交人士必須在引渡國獲刑事訴訟中最低保障;與香港人權法有衝突個案亦不移交。
不交無簽國際公約地區
陳文敏作出席公民實踐培育基金主辦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論壇中指,回歸前立法局審議《逃犯條例》文獻顯示,當年政府是刻意不將內地納入機制之下,而非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稱只是將英國法律「本地化」,直言「同歷史文憲有出入」。對於李說透過立會附屬法例引渡逃犯會打草驚蛇,陳反駁只要到時法庭出拘捕令,以及讓立會閉門審議即可解決,根本毋須大費周章修例。
陳又認為在移交逃犯安排上,首要確保與其他國家刑事協作,與被移交人士人權獲保障間取得平衡,若政府堅持修例,就應加設三大移交條件,包括沒有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不移交;但陳指「有時簽咗(公約)都唔係(確有保障)」,故亦應列明被移交人士若不能在引渡國獲得刑事訴訟程序中最低限度保障,亦不應移交;最後是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衝突的情況亦不移交,「李局長話唔係(修例)針對中國,咁我哋咪針對全世界囉(提出保障)」。
對於外界提出其他修訂建議,陳認為擴充香港法院域外司法權及「港人港審」均可行,但表明不贊成條例設追溯力,亦不應剔除任何罪類,直言商界要求剔除罪行背後也是擔心內地的司法制度。
田北俊倡剔除教唆罪行
出席同一論壇的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稱,早年在內地經商存在「幫忙文化」的貪賄勒索情況,但內地行賄罪條文不清晰,認為條例不應設有追溯力,因內地法治與香港之間差異仍很大,他提出再剔除修例中偽造文件,教唆干犯可移交刑事行為等罪行,又以偽造文件、協助或教唆干犯有關刑事行為例等,指商界需要律師、會計師協助管理生意,「律師係咪教唆我,秘書幫我印份文件係咪協助我?」田北俊又指不少由內地到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商人,也有就修例向內地反映憂慮,但認為泛民到美國游說不是好方法,只會令北京對修例更強硬,反而由美國商會游說北京會更好。
■記者梁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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