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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樓市無懼貿易戰,二手繼續破頂,買不起,只能租,可惜越租越細。本報發現,天水圍嘉湖山莊一個實用面積640方呎的單位「一劏六」,業主劏成六個大小不同的房間出租,其中一個約45方呎房間,原則竟是單位廁所,內裏原本的浴缸位置,改裝成一個踎廁;旁邊放睡床後,床身貼着抽氣扇。空間狹小,月租卻要3,700元,呎租82元,較同屋苑完整單位出租呎價22元貴逾2.7倍。
記者:黃詠茵 李芷珊
該單位在網站放盤,可見房間僅有組合床、衣櫃,而房內小窗貌似洗手間的窗戶。租盤介紹稱此房間建築面積75方呎、實用45方呎,月租3,700元,包差餉、地租、管理費,以此計算實用呎租達82元。
記者以租客身份聯絡業主睇樓,她帶記者前往樂湖居低層一個單位,進入大門便是又長又狹窄的走廊,兩邊都是關上門的房間。她打開其中一道房門,內裏佈局與網站圖片相似,向前行一步便已經是組合床,上面是一張約3呎的睡床,床頭旁邊是抽氣扇,床下面是一個衣櫃及書枱。由浴缸位改裝的「黑廁」以摺門分隔,裏面有踎廁、小型洗手盆及花灑,空間狹窄,洗澡時或需分開兩腳站在踎廁兩邊。廁所內沒有抽氣扇,裏面的氣味要靠床邊的抽氣扇「發力」。房內有一隻小窗,望出去是大廈的水管位置。衣櫃較矮,記者「踎低」細看衣櫃細節時多次不慎撞頭。翻查平面圖,參觀的房間位置,相信是原先單位的廁所。
業主認有灰色地帶
業主其後帶記者參觀另一個位於賞湖居的單位,佈局與樂湖居的相似,其中一個房間面積較上述「廁所盤」略大,洗手間設坐廁,位置應是位於主人房的套廁。業主稱此房間月租3,900元,而單位有其他較大的房間,月租約6,000元。例如一個於客廳分間出來的房間,有獨立洗手間、4呎的雙人床及衣櫃,空間較「廁所盤」寬闊,大窗戶可享內園景。因單位其他房門關上,未能一睹內裏佈局,業主聲稱大部份房間已租出,推銷時稱單位優點是有24小時保安,又有會所。
翻查資料,上述樂湖居及賞湖居單位實用面積分別640及652方呎,同是三房單位。從平面圖判斷,單位於客廳劏出房間、兩個「廁所盤」及三間睡房,疑似一劏六。以賞湖居單位為例,假設每間房以月租6,000元計算,連同兩個價值3,900元的「廁所盤」全數租出,每月收租達3.18萬元。參考其他同屋苑相似單位的放盤,叫租僅1.3萬元。
土地註冊處文件顯示,兩個單位由同一組業主持有,2010年買入及承造按揭。根據嘉湖山莊公契,業主未經批准不得對單位作任何結構性改動。屋宇署資料指出,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受《建築物條例》規管,業主需要向當局入則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動工。翻查資料,兩個單位均未見有屋宇署有關改裝單位的登記。記者再以租客身份向業主查詢單位有否向當局入則申請,業主承認有灰色地帶,「我哋都有收到政府嘅信,屋宇署都有循例問,但又冇通知你要點做。我哋基本上唔係違法,走廊嗰啲都冇問題……唔係犯法,只係犯規,有啲人要賣就要還原」。她強調租戶需考慮清楚,因為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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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詠茵 李芷珊
該單位在網站放盤,可見房間僅有組合床、衣櫃,而房內小窗貌似洗手間的窗戶。租盤介紹稱此房間建築面積75方呎、實用45方呎,月租3,700元,包差餉、地租、管理費,以此計算實用呎租達82元。
記者以租客身份聯絡業主睇樓,她帶記者前往樂湖居低層一個單位,進入大門便是又長又狹窄的走廊,兩邊都是關上門的房間。她打開其中一道房門,內裏佈局與網站圖片相似,向前行一步便已經是組合床,上面是一張約3呎的睡床,床頭旁邊是抽氣扇,床下面是一個衣櫃及書枱。由浴缸位改裝的「黑廁」以摺門分隔,裏面有踎廁、小型洗手盆及花灑,空間狹窄,洗澡時或需分開兩腳站在踎廁兩邊。廁所內沒有抽氣扇,裏面的氣味要靠床邊的抽氣扇「發力」。房內有一隻小窗,望出去是大廈的水管位置。衣櫃較矮,記者「踎低」細看衣櫃細節時多次不慎撞頭。翻查平面圖,參觀的房間位置,相信是原先單位的廁所。
業主認有灰色地帶
業主其後帶記者參觀另一個位於賞湖居的單位,佈局與樂湖居的相似,其中一個房間面積較上述「廁所盤」略大,洗手間設坐廁,位置應是位於主人房的套廁。業主稱此房間月租3,900元,而單位有其他較大的房間,月租約6,000元。例如一個於客廳分間出來的房間,有獨立洗手間、4呎的雙人床及衣櫃,空間較「廁所盤」寬闊,大窗戶可享內園景。因單位其他房門關上,未能一睹內裏佈局,業主聲稱大部份房間已租出,推銷時稱單位優點是有24小時保安,又有會所。
翻查資料,上述樂湖居及賞湖居單位實用面積分別640及652方呎,同是三房單位。從平面圖判斷,單位於客廳劏出房間、兩個「廁所盤」及三間睡房,疑似一劏六。以賞湖居單位為例,假設每間房以月租6,000元計算,連同兩個價值3,900元的「廁所盤」全數租出,每月收租達3.18萬元。參考其他同屋苑相似單位的放盤,叫租僅1.3萬元。
土地註冊處文件顯示,兩個單位由同一組業主持有,2010年買入及承造按揭。根據嘉湖山莊公契,業主未經批准不得對單位作任何結構性改動。屋宇署資料指出,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受《建築物條例》規管,業主需要向當局入則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動工。翻查資料,兩個單位均未見有屋宇署有關改裝單位的登記。記者再以租客身份向業主查詢單位有否向當局入則申請,業主承認有灰色地帶,「我哋都有收到政府嘅信,屋宇署都有循例問,但又冇通知你要點做。我哋基本上唔係違法,走廊嗰啲都冇問題……唔係犯法,只係犯規,有啲人要賣就要還原」。她強調租戶需考慮清楚,因為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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