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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委員會容許追問官員長青網文章

2019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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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5月21日 23:25
2019年05月21日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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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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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港府無視各界反對,堅持修訂《逃犯條例》,保安局長李家超昨引用《議事規則》54條(5),要求「直上大會」完成草案二讀辯論。雖然政府及建制聲稱有先例,但事實是只有沒爭議及緊急情況下才會動用,而政府指大會與法案委員會同樣可辯論、修改草案也非事實,因為在目前制度下,法案委員會對有關草案可作討論、研究修改幅度,遠較在立會辯論大,法案委員會更有權就法案召開聽證會收集民意,政府說法只是偷換概念。
「先例」全屬無爭議
要數不經審議委員會,一次過三讀草案,最近一次是1997年臨時立法會時,用作通過入境(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上世紀80年代處理關閉越南難民營、政府接管擠提的恆隆銀行,也是一次過三讀相關草案,但全是沒爭議及應對緊急情況,並非如送中例般有廣泛爭議草案。
而政府聲稱大會與法案委員會同可辯論修改草案,並非事實。法案委員會功能包括研究法案的整體優劣、原則及詳細條文,並可研究修正案,議員可與官員一問一答;但去到大會,官員一般只一次過回應多名議員提問,議員不能直接追問,與法案委員會是兩回事。
■記者何家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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