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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山寨條文扮國際標準長青網文章

2019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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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5月22日 22:55
2019年05月22日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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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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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保安局一直堅持《逃犯條例》修訂建議參照聯合國範本以及英國與加拿大的做法,試圖將此送中惡法與「國際品牌」看齊。不過,《蘋果》翻查資料及綜合法律界所言,均指政府博大霧,欲以山寨A貨扮正版,因為當局參考外國做法時未有將連帶有關人權保障的條文隨修例而增訂,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圖)斥政府「抄一啲唔抄一啲」,刻意誤導。
保障較聯合國範本少
今次修例建議是將移交安排適用於「零法治」的內地,但人權保障「零增加」,當局硬銷時卻反覆指現有人權保障條文參照了聯合國範本,死撐符合人權和法律程序。李安然接受《蘋果》訪問時指聯合國範本列出多項必須拒絕移交情況,包括提出引渡請求若是為了某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族裔本源、政治見解、性別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對其進行起訴或懲處,絕不移交,反觀《逃犯條例》中類似條文只涉及「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四種,保障層面狹窄得多。
更重要是聯合國明文保障被要求引渡者,包括列明若在引渡國內未能或不會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的最低限度保障,絕不可移交,惟今次修例沒相關條文,政府更對港大法律系教授陳文敏提出加入的建議「落閘」,明顯無意全盤參考聯合國範本。李指聯合國範本只是最基本,「你可以喺範本之上加更多保障,(但)政府不單止唔跟最基本標準,甚至抄漏一啲」。
當局強調修例建議改由特首簽發證明書啟動法律程序是仿效英國和加拿大的做法,李指英、加同時設定眾多人權保障條文,政府卻未見採納,例如英國訂明法庭可審視引渡國的人權法保障是否符合英國人權法案,同時訂明引渡國若追溯事發已有一段長時間的罪行,英國若覺得情況不公或有壓迫情況,可拒移交;加拿大則訂明涉及罪行須是可判監5年或以上才可移交,比當局最新建議3年為高。另外,雖然現行《逃犯條例》列明特首可拒絕移交國民,但李質疑香港作為中國一部份,面對內地請求「未必適用」。
■記者梁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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