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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協定不得移交政治犯長青網文章

2019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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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5月23日 23:20
2019年05月23日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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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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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香港與德國之間,其實已經簽訂了逃犯移交的協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基於該《協定》下,香港政府理論上可以向德國當局提出移交正在棄保潛逃的黃台仰與李東昇。
港倘申引渡須過德法庭
不過,《協定》中的第五條「強制拒絕移交」條文規定:「如被要求方認為某逃犯被控或被定罪的罪行是政治罪行或屬政治性質的罪行,則不得移交該人。」《協定》訂明,如被要求方有充份理由相信,移交該人的要求雖然看來是因為一項可准予移交的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提出要求的目的,是因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族裔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就不得移交有關逃犯。
本身為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黃台仰及李東昇是以被政治迫害為由,成功在德國申請難民保護,若香港要引渡二人,德國法庭也要審理二人是否因政治原因而遭檢控,屆時香港一方便要證實其檢控是不涉及任何政治原因,才能向德國申請引渡,但最終也要視乎德國法庭是否信納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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