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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前沒徵詢法律意見街頭藝人玩樂器獲撤控長青網文章

2019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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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5月23日 18:35
2019年05月23日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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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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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只許大媽唱歌,不准港人表演?街頭藝人黎建華去年萬聖節在荃灣表演手碟(Hand Pan),被警方指未經申請在街道奏玩樂器,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遭票控。黎拒認罪,經多次提堂,歷時半年,律政司昨終撤銷起訴,反指警發傳票前沒徵詢法律意見。黎批評檢控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藝術創作自由。
黎建華2015年起當街頭藝人,曾於銅鑼灣、中環等表演,今次是首次被控。事發去年10月31日晚,他跟友人於荃灣大河道附近表演手碟,其間遭警察驅趕,指收到噪音投訴,「我自問開到好細聲(音樂),出嚟busking(街頭表演)都好幾年,我知大約乜嘢音量,唔會騷擾到附近舖頭,甚至居民」。
黎指警員當時問有否申請牌照,又指可能會票控;他反駁指曾向警方申請牌照但不果,並強調《基本法》第34條保障香港市民有藝術創作自由。後來黎收到票控,指他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15),未獲警務處處長運用酌情權或發出許可證,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控罪與噪音無關。
黎坦言若選擇認罪,相信只會被罰款,但他認為控罪不合理,「我又唔係作奸犯科、殺人放火,只係玩音樂,係香港市民應有權利,你咁樣搞我,係剝奪我嘅自由」,決定不認罪,並委託律師跟進。他原定昨再提堂,但收到律政司通知撤銷檢控。
斥警不搞大媽搞港人
「(撤銷)係合理,反而我輸會仲驚,香港做乜變成咁?」黎認為法例過時應檢討,「冇一個國家因為玩樂器,要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他反指若按現時法例,在公眾地方唱歌的大媽,也應申領許可,「但你見到係警察唔會搞呢啲,反而搞返香港人。」
律政司指警方在發傳票前沒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詳細考慮警方提供的證據、案情、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後,認為整體證據未能支持任何控罪達致合理定罪機會,故撤銷起訴。
警方則指去年10月31日晚接獲兩名市民報案,指有人玩奏樂器及造成嘈音滋擾。警員接報到場發現有人演奏樂器,有約20名觀眾,調查後證實有人於未獲許可證下在公眾地方玩奏樂器,去年11月1日票控一32歲姓黎男子。案件今年4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警徵詢法律意見後昨撤起訴。
■記者王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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