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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馮永業一直強調不知陳婉玉身份,包括不知她是賭王三太胞妹,直至很後期才知,亦不知一位「會計人員」如何能短時間內買三物業,不知她有多少錢和金錢來源。控方直指實情是陳剛認識馮時,根本早知他在局內位高權重及有影響力,而馮收受陳51萬元「甜頭」後優待陳公司,二人互有利用價值。馮只承認以今天角度回看,之前與陳交往「的確有潛在利益衝突。」
馮供稱直至2005年5月,即兩人定情後一年半,才知陳是港聯高層。但據立法會紀錄,兩人於同年1月一同出席立會經濟事務委員會及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商討區內直升機場發展建議。控方資深大狀黃佩琪指陳當時是港聯執董,出席會議時席前有名牌顯示職位及身份,問馮:「你冇留意你女朋友嘅動向嘅咩?」馮答該次應立會邀請出席會議,且人數眾多,他作為政府官員,只顧埋首抄筆記,除非是認識或特別關注的人,否則沒甚留意。馮承認會閱讀會議紀錄,但立會秘書處最初只將與他有關的部份節錄給他,之後的正式會議紀錄他未必會再細閱。
認現時回看有潛在利益衝突
馮早前供稱曾於2004年為陳物色三項物業,控方問馮若陳只是其口中的會計人員,憑甚麼可在短時間內買下三項物業並有能力供樓。馮只稱:「我唔知佢供唔供得起喎,對唔住。」馮重申,陳向他稱會自行處理買樓律師及財務事宜,着他只需專心揀樓。馮稱不知陳有多少錢,亦不知其金錢來源,更指認識陳時,不知她是何鴻燊三太陳婉珍胞妹。控方再問馮,若下屬收取與經濟局有公務往來公司的董事金錢並發展私交,他會否同意?馮起初稱不想答假設性問題,惟在法官要求下,他回應指若得知情況,會徵詢公務員事務局意見,「如果下屬接受有明顯利益衝突,佢有責任話畀我聽」。
控方問馮會否因與陳有金錢瓜葛,在處理公務上心有不安?馮稱當時不知陳是港聯直升機股東,故不覺得有利益衝突,「我係公事公辦」。他不認為有需要披露與陳的私交及金錢關係,不是刻意隱瞞。但他承認,若以今天角度回看,之前與陳交往「的確有潛在利益衝突」。
案件編號:DCCC761/18
■記者廖希呈、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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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供稱直至2005年5月,即兩人定情後一年半,才知陳是港聯高層。但據立法會紀錄,兩人於同年1月一同出席立會經濟事務委員會及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商討區內直升機場發展建議。控方資深大狀黃佩琪指陳當時是港聯執董,出席會議時席前有名牌顯示職位及身份,問馮:「你冇留意你女朋友嘅動向嘅咩?」馮答該次應立會邀請出席會議,且人數眾多,他作為政府官員,只顧埋首抄筆記,除非是認識或特別關注的人,否則沒甚留意。馮承認會閱讀會議紀錄,但立會秘書處最初只將與他有關的部份節錄給他,之後的正式會議紀錄他未必會再細閱。
認現時回看有潛在利益衝突
馮早前供稱曾於2004年為陳物色三項物業,控方問馮若陳只是其口中的會計人員,憑甚麼可在短時間內買下三項物業並有能力供樓。馮只稱:「我唔知佢供唔供得起喎,對唔住。」馮重申,陳向他稱會自行處理買樓律師及財務事宜,着他只需專心揀樓。馮稱不知陳有多少錢,亦不知其金錢來源,更指認識陳時,不知她是何鴻燊三太陳婉珍胞妹。控方再問馮,若下屬收取與經濟局有公務往來公司的董事金錢並發展私交,他會否同意?馮起初稱不想答假設性問題,惟在法官要求下,他回應指若得知情況,會徵詢公務員事務局意見,「如果下屬接受有明顯利益衝突,佢有責任話畀我聽」。
控方問馮會否因與陳有金錢瓜葛,在處理公務上心有不安?馮稱當時不知陳是港聯直升機股東,故不覺得有利益衝突,「我係公事公辦」。他不認為有需要披露與陳的私交及金錢關係,不是刻意隱瞞。但他承認,若以今天角度回看,之前與陳交往「的確有潛在利益衝突」。
案件編號:DCCC761/18
■記者廖希呈、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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