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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翁為申公屋 物業轉媳遭賤賣索償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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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16日 05:59
2011年02月16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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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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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家翁與媳婦聯名購入私樓單位,家翁負責約六成樓價,餘額由媳婦以樓宇按揭支付,稍後家翁為申請公屋,把物業轉至媳婦名下,家翁其後指媳婦賤賣物業,入稟要求媳婦攤分賣樓收益。

原訴人梁啟康於入稟狀報稱地址為葵涌光輝圍昌偉大廈,並非公屋單位。1998年2月他與被告、即媳婦鄧佩雲聯名以198萬元購入新屯門中心5座一單位,梁支付121萬元,餘額由媳婦以樓按分期支付。至02年梁打算申請公屋,遂以買賣形式,將物業權轉名予媳婦,但梁沒有實際獲得樓款收款。5個月後,媳婦以110.5萬元蝕賣單位,梁未獲分毫,故要求媳婦交還樓款。法庭聲明他擁有新屯門中心單位的賣樓收益,被告僅為原告收益的信託人,要求被告還款。

律師梁永鏘指出,公屋戶須申報過去一段時間的資產資料,並交出合理解釋,「為何賣樓,或是餽贈他人」。現時房委會每兩年審查公屋戶的入息和資產,一旦超額變成富戶,便須遷離。富戶可獲一年暫住期,其間須繳雙倍租金及差餉,或支付市值租金。

【案件編號:HCA2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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